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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方案论文夫妻法定财产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论文夫妻法定财产论文:论夫妻财产制度 [摘要]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快速发展的今天,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其在婚姻家庭法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而,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我国夫妻财产制形式做粗浅的阐述。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夫妻法定财产 ,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配,对外财产责任等[1]。 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有两种,夫妻财产法定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1)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2)夫妻个人财产制(即夫妻特有财产制);(3)夫妻约定财产制。 现行《婚姻法》的主要财产制仍然以婚后共同所得制为主,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同居关系的男女不能作为其主体[2]。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这就意味着:首先,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并非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个人特有财产,无论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均 第四,夫妻所得财产和范围。《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17条、第18条的规定。”据此,《婚姻法》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1.一般共同财产制 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在终止共同财产制时,如果当事人负有债务的,应一并对债务作出认定和处理,切记忽略对(2)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特有财产,在任何财产制度下均为个人特有财产。在一般共同制下,2001年《婚姻法》第18条所列的财产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纳入共同财产范围。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个人财产。 ?因为金银首饰属于女方的个人用品,男方一般是不会带这些金银首饰,所以对这部分财产的认定,笔者个人的观点是: 2.限定共同财产制 限定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包括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因故死亡。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转改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自愿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后,应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和清算。另一方面,夫妻一方因故死亡,依法也导致限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此时,被继承人的配偶应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协商分割与清算被继承人的遗产。 3.分别财产制 [3]。这始于罗马法后期的“无夫权婚姻”,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是“夫妻别体主义”的产物。这种制度不禁止夫妻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部分或者全部财产的管理权交给夫妻另一方,也不禁止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分别财产制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基础之上,它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特别是该制度充分承 分别财产制的终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商变更夫妻财产制度。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之间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分开的,而不是共同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一般不存在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清算问题。但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某项财产的归属不名,则该项财产被推定为共同财产,理应进行必要的分割。同时,如果夫妻一方对婚姻家庭作出特别贡献的,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已做出特别贡献的一方享有补偿请求权。但此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终止分别财产制时才能行使。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1.适用上的优先效力 [4]并非绝对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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