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会个人所得税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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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个人所得税讲义

 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作为收益税类的主要税种,也是税法考试的重点税种之一。各种题型在考题中均出现过,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税额计算,单选题、计算题、综合题都可以命题。   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计算题 综合题 合计 2011年 1分 1分 6分   8分 2010年 1分 1分 - 12 14分 2009年 - 1.5分 6分 - 7.5分   ◆本章新增及变化内容   1.删除:第一节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   2.变化: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由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   3.变化:七级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4.新增: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提前退休取得补贴、企业年金收入、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5.变化:纳税期限由原来7日内延长到15日内。   ◆本章内容:6节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第二节 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税收优惠★   第五节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第六节 征收管理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人   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解释1】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自然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2】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又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住所标准:习惯性居住地   时间标准:“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临时离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范围 1.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2.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解释3】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二、征税范围——目前共 11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意的问题:   1.不予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了解内部退养人员工薪征税问题   3.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这个税目。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上述所得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共29项)   分别为: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其他劳务。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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