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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浅析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严正学案” 2008级 法学院 法学专业 0813044 张媛 摘要:行政性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滥用近年展现在公众面前的官民诉讼日益增多,而行政诉讼作为“官”民矛盾的化解机制,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尤其是在原告资格上规定的过于模糊而缺乏操作性,致使在一些诉讼中法律的作用得不到体现,公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本文通过对“严正学案”的分析,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进一步分析。 关键词:原告资格;利害关系;公益诉讼 一 案件回顾 台州市画家严正学,多次向椒江区文体局实名举报椒江文化馆在中山路小学门口经营“娱乐总汇桑拿中心KTV包厢”,并举行格调低下的表演,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该文化馆的上级单位椒江文体局责令“娱乐总汇”搬迁,并对提供场地经营色情业者依法作出处理。其举报未得到答复。后严正学又写信向椒江区有关领导投诉这些问题,多次举报,但是各方都没有音信。3月底椒江文化馆把严正学告上法庭,诉他欠文化馆29000元。在“五一”节日长假严正学到四川凉山采风写生期间,接到5月8日上午开庭的传票只好放弃写生活动,赶回台州。但开庭前夕,文化馆撤诉。 之后,严正学和他所在的现代广告公司把椒江文化馆和椒江区文体局告上法庭。椒江区人民法院以“椒江区文化馆滥用诉权赔偿”和“椒江文体局履行查处文化违法行为职责行政争议”为案由立案。 2000年12月12日,案在浙江省台州市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作出判决:“因原告自己没有购票进场观看,该演出内容对原告不存在任何包括精神上的侵害;同时被告对原告的举报已进行核实并作出答复,至于被告进一步的作为或不作为对原告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严正学起诉,诉讼费280元由原告严正学承担。”案中法院是以原告无法定的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的,那么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是否正确,对于原告的此类诉讼请求应当如何处理呢?这就涉及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及原告资格问题。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是关系到什么样的人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并启动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的一个关键问题。 与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无权提起诉讼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机关的职权也在迅速扩张,其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影响,许多已不再局限于所针对的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波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作为和不作为,普通公民往往敢怒不敢言,或是出于考虑,,更不会提起诉讼。法治进程加快,普通百姓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当违法的行政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时,由于没有特定的利害关系人,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公共利益,致使大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得不到纠正,在这种情况下,非常有必要建立一种制度,允许那些没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够代表公益或者没有能力起诉的弱势群体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所有的监督机制均不能发挥作用时行政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使国家或者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是导致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的主要原因,在这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结果是明显的。 公益诉讼是人民广泛而真实地行使民主权利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地新途径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能够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立法上不承认公益诉讼类型。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所保护的还局限在保护个人利益。行政相对人认为自身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行为侵害时,已经得到了法律明确赋予的诉权,而在与自己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前提下,为排除公共利益遭受的风险,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目前国外已经有相应制度存在,而我国法律却有明确规定,司法判例对此也多持否定态度.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民主与法治顺应时代发展的产物,在我国的建立势在必行.行政诉讼保护的利益范围越广, 那么当我们受到行政侵害时通过行政诉讼得到救济的范围也就越广, 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也就更加宽泛。从‘‘严正学案’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 2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建构 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问题》李坤英 2004,(5)》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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