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锁定期汇总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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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锁定期汇总表

股票锁定期汇总表 序号 适用对象 适用情形 锁定期限 相关法规 首次公开发行 1 发起人 主板/创业板 1年《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 非控股股东 主板/创业板 1年《公司法》142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4条:内容同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条:内容同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5条:内容同上。 3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主板/创业板 36个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条: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6条:内容同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6条:内容同上。 4 申报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的新进股东 创业板 24个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7条:如发行人在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5 上市前1年内受让控股股东股份的股东 主板36个月窗口指导意见:对于主板企业上市前(以刊登招股意向书日为认定基准日)一年发生的股份转让,证监会官员多次表示,若该等股份来自控股股东则仍需锁36个月,若该等股份来自非控股股东则仍只需12个月。 6 首发网下配售投资者 主板/创业板 上市后3个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25条: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7 董事、监事、高管 主板/创业板 1年《公司法》142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1.6条:内容同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1.8条:内容同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3.1.11条:内容同上。 非公开增发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主板/创业板 36个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8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第二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 通过增发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主板/创业板 36个月《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第二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 战略投资者 主板/创业板 36个月《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第二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4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的投资者 主板/创业板 12个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8条: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开增发 1 网下配售A类投资者 主板/创业板 1个月公开增发没有锁定期的强制性规定,通常会区分A类和B类投资者,A类有优先认购权,但须锁定一个月,B类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无锁定期安排。各公司在具体操作的时候,通常结合优先认购权对锁定期作出安排,这样有利于吸引大的机构投资者,增加发行成功的概率。 股权分置改革 1 持股5%以下的原非流通股股东 主板 实施12个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27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 持股5%以的原非流通股股东 主板 实施36个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27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24个月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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