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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金米袋
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编号:[ ]
重要提示
请您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各条款, 特别是其中所涉及的免除及限制
平台责任的条款、对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条款等。请您审慎阅读
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 应向金米袋网络平台
客服人员进行咨询。除非您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 否则您无权使用金米袋于本
协议项下所提供的服务。当您按照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本协议并点击确认
后, 或您以金米袋网络平台允许的其他方式实际使用平台服务时, 即视为您已
完全同意并接受本协议, 并愿受其约束, 本协议即成立并生效。您承诺接受并
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届时您不应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获得金米袋网络
平台对您问询的解答等理由, 主张本协议无效, 或要求撤销本协议。
第一部分 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明细
受让人
姓名:
金米袋 ID:
身份证:
联系方式:
转让人
公司名称: 米袋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803 室
基础资产:银行卡 POS 商户收单 T+0 垫资应收账款
第二部分 收益权转让及回购通用条款
第一章 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第一条 《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本协议”)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
为“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明细”;第二部分为“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通用条
款”。两个部分具有同等效力,不可分割。
第二条 受让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即仅指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完
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行使和承担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自愿受
让转让人的应收账款收益权。受让人为金米袋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三条 转让人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愿意将其基础资产项下所产生的应收账款
收益权转让至受让人。
第四条 本协议项下转让人、受让人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一条 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的主体定义
1. 受让人:指依据本协议受让转让人收益权的全体受让人或其中部分受让人(视情况)
即本协议“第一部分: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明细”中列明的或在金米袋网络平
台以电子合同形式确定参与受让的实名注册用户。
2. 转让人:指依据本协议将自身基础资产项下应收账款收益权进行转让的的一方,即
本协议“第一部分: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明细”中列明的转让人。
3. 金米袋:是指上海锦米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受让人及转让人提供信息发布、
交易组织等交易辅助及中介等居间服务。
4.金米袋网络平台:是指金米袋为会员提供相应居间服务的网站及电子交易系统,域
名为 。
第二条 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的定义
1.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是指受让人自愿将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作为对
价以获取转让人对应的应收账款收益权,并由转让人无条件进行回购,以使受让人获取受
让本金及收益的行为。
2.受让应收账款收益权的年化收益率、年化收益率:是指转让人将基础资产应收账款
收益权转让至受让人后,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的根据基础资产最近七日(含非工作日)产生
的收益所折算的年化资产收益率中属于受让人部分的收益。如与基础资产所产生的收益有
差额,则差额部分为转让人所收取的手续费。
3. 受让人受让资金:是指受让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转让人提供的用于受让应收账款
收益权而作为对价的资金,包括首次受让、再次受让的资金该等资金总额以转让人依照本
协议第三章第七条不时提供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资产价值(即当前价值)为限。
4. 基础资产:是指由转让人所享有的应收账款收益权的基础资产,该基础资产参见本
协议“第一部分:受让投资明细”中列明的基础资产信息。
5. 受让人分配收益、昨日收益:分配收益是指根据受让人所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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