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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环境法律制.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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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环境法律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与许可证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第七周课) 第四节排污申报登记与许可证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要求向环境排污者,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及防治情况,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接受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向环境排污者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法定程序 申报 (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形成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最早规定于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 1984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从法律上确立了这一制度 1992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了排污申报登记的对象、内容、程序及有关义务 2003年4月15日闰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1992年发布的《规定》与2003年发布的《通知》中有关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规定虽有联系。但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后颁布的法优于先颁布的法” (三)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主要内容 1.排污申报登记的适用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履行特殊的申报登记手续) 污染物(污染物是指废水、废气和其他有害环境的物质。但是,生活废水、废气、噪声和垃圾除外,即不需要申报登记)、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固体废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 2.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①在正常情况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 ②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和处理设施(处理场所); ③有关防治污染的技术资料; ④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⑤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 ⑥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理由; ⑦限期治理项目的治理进展情况等 3.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 (1)填报登记表 ——《排污申报登记表》 (2)审核注册 ——《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3)变更 ——《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4)注销 (1)填报登记表 1.排污单位必须依照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办理; 3.建筑施工噪声的申报登记,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4.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1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拆除或闲置。 (2)审核注册 排污单位填写的《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1排污单位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 2.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3.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4.排污单位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3)变更 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同体废物的储藏、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15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3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4)注销 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后1周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消登记,并交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1、终止营业 2、终止营业后1周内 3、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注消登记 5、交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A.接受申报、审核登记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复或予以注册发证; B.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提出防治污染、达标排放建议及要求; C.综合分析排污数据资料,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建立排污申报登记档案或数据库。 5.法律责任 1.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 2.排污申报登记后,排污状况须做重大改变的,在变更前15日未履行变更手续的 3.排污申报登记后,排污状况发生突发性改变,未在改变后3天内履行变更手续的 4.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申报的 处罚种类、幅度 ? 执法主体? 二、许可证制度 “许可”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准予从事某项须经许可的行为。 在法律上,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表现为认可、承认、登记等,并通常以证书的形式表现。 证书包括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批准、核发的许可证、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批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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