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经济法概论第十六章 银行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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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银行法;重要概念和术语;第一节 银行法概述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三)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四)人民币管理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 ;3.依法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所谓“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6.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7.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8.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三、商业银行 ;目前商业银行分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指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 恒丰银行、浙商银行。 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也在采取股份制改造,一些信用合作社也逐步改造成公司制的商业银行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 ;2.存款业务 ;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3.贷款业务 ;;4.禁止业务 ;四、信用合作社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社根据业务需要可以下设分社、储蓄所,由农村信用社统一核算。分社、储蓄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农村信用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理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农村信用社承担。 农村信用社及其分社、储蓄所必须以所在乡镇、集镇、村的名称命名。农村信用社的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社员一般不少于500个。注册资本金是社员缴纳的股本金和农村信用社公积金转增形成的资本总额 ;;(二)城市信用合作社 ;城市信用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的原则。社员具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城市信用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由社员实际缴纳的股金总额构成 城市信用社依法可以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吸收社员存款;吸收规定限额以下的非社员的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收代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等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能 ;六、信托投资公司 ;;(二)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 ;;七、财务公司 ;(二)财务公司的职能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银监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有价证券投资; 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 ;八、金融租赁公司 ;(二)业务 ;;九、外资银行 ;(二)业务 ;(5)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6)办理国内外结算; (7)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8)代理保险; (9)从事同业拆借;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保管箱服务; (12)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13)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监管 ;二、监管内容 ;三、监管措施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措施 ;;第四节 账户管理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 ;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为外汇账户的管理机关。境内机构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外汇账户的用途,规定账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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