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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行政人
2.辞退。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3.退休。 由于自然原因,公务员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务员可以申请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 (六)纠纷处理 为了处理公务员与所在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因人事管理而发生的各种纠纷,《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了两类公务员纠纷处理机制:一是申诉,二是人事仲裁。 1.申诉制度。 申诉适用于一般公务员,一般公务员对处分、辞退、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或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人事管理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期限为三十日;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事部门或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申诉,申诉处理期限为六十日,必要时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对省级以下机关所作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机关再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人事处理的执行。 2.人事仲裁。 人事仲裁仅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五章 行政人 第一节 行政人概述 一、行政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人,特指依法代表国家,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其行为效果归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 行政人的特征: 首先,行政人是个人而非组织。 其次,行政人是实施行政行为的个人。 再次,行政人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且只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 最后,行政人实施行政行为引起的效果由其所属行政主体承受。 二、行政人的范围 我国行政人主要是由国家公务员担任,因此,研究行政法离不开研究国家公务员。然而,我国的行政人同样不限于公务员,不少非公务员被授予实施执法活动的法律资格。这些非公务员被授权执行法律时,同样属于行政人,具有行政人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我国公务员制度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法治化,始于1993年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作为授权性立法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历经12年的实践之后,在2005年上升为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国家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公务员的范围 现行《国家公务员法》所定义的公务员,其范围远远宽于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按照该法对定,所谓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这一定义,我国的公务员实际上既包括了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的全部公职人员,还包括了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即中国共产党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政协等机关的公职人员。也就是说,在我国,公务员基本上可以被理解为公职人员的同义词——只要该人员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种做法在世界范围内来看都是十分特殊的。 虽然公务员的范围已经非常宽泛,但是《国家公务员法》所实际调整的范围还要更加宽广,因为它的“附则”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也就是说,尽管被授权事业单位中的这些工作人员在身份上并非国家公务员,其职位的取得、履行与丧失也很有可能受到《国家公务员法》的调整,成为事实上的“公务员”。在现实中,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在任职与管理上确实与公务员没有实质性的差异。 我国现行国家公务员的范围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公务员 其他国家机关公务员 行政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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