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条例》变动条款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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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条例》变动条款分析

《典当管理条例》变动条款分析时间:2010-06-21 08:12 来源:安徽借贷网 作者:Oranger 点击:208次 《典当管理办法》升级为《典当管理条例》,即从部门规章上升到国务院条例,法律地位得到提升。《典当管理条例》中典当定义发生改变,设立条件更加严格,变更、终止监管更加严格,也加重了处罚力度。 一、由《办法》升级为《条例》 从部门规章上升到国务院条例,法律地位得到提升。肯定了典当行业在融资服务中的作用,确定了典当行业的社会地位。 二、典当定义发生改变 “本条例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发放当金,收取综合费用,双方约定由当户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以赎回当物或者弃赎绝当的行为。”--《条例》 从定义上看变化有如下: 1、房地产 → 房产 这个变化意为着,单纯的土地抵押典当,典当行将禁止涉足。 2、当户弃赎 这是个新概念,即当户如不赎当,是不构成违约的,是典当过程中的正常现象。 三、设立条件更加严格 1、注册资本提高 最低注册资本提高到500万元(原300万元),从事房产抵押业务提高到1000万元(原500万元)。 2、股本结构要求:最大单个股东须为法人股东;法人股东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上年度年末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房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3、从业人员要求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典当从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行业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4、典当行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5、典当行可以申请设立控股子公司 典当行具备相应条件可以设立控股子公司,条件如下:经营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最近2年盈利;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典当行对各子公司投资总额与对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拨付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6、批准机构由商务部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典当行可能相对比较容易批复。 四、变更、终止监管更加严格 1、典当行3年内不得对外转让股份(原1年后可以转让) 2、典当行2次变更股权结构之间应当相隔1年以上。 五、经营规则 1、业务:财产权利质押须办理质押登记;房地产改为房产,禁止开展纯土地抵押业务;禁止在建工程抵押业务。 2、禁止项目:典当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未经批准的对外投资或其业务。 3、赎当规定,须典当行和当户双方确认 4、当票保存,自典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以上 5、典当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原为单次典当或续当期限不超过6个月,可以续当) 6、利息和综合费用的调整: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房产抵押月综合费率下调至2.5%(原2.7%);财产权利质押月综合费率下调至2.2%(原2.4%)。 7、绝当物品的处理估价在5万元(原3万元)以下的绝当物品典当行损溢自负,5万元以上的按《条例》处理。 8、风险控制:典当行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典当行对单一客户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原为注册资本)的25%,增加了上限-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单一集团客户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典当行低于净资产的90%时,须补足或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得少于最低注册资本。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原为注册资本的50%);房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0%(原为注册资本);房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原为注册资本的10%)。 9、推行典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六、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加重了处罚力度)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成,并处10万到5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当禁止收当物品;未查验当户、当物有关证明。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成,并处10万到30万元罚款:转让、出借、质押当票,当票保管未到5年。累计典当期限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范围收取利息;未按规定范围收取综合费用。出租、质押、抵押、使用当物;处理限制流通绝当物品未获批准,处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证券未经当户同意;违反《条例》第五十九条,超比例放款等。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成,并处10万到50万元罚款:未经批准在经营场所以外设立绝当商品销售点;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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