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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合作协议
CPIC.SX.DZ 兼业保险代理(2011)-006号
达州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全面合作协议书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关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业务合作范围
(一)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
(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三)代理收取保险费;
(四)代理支付保险金等;
(五)
(六)
(七)银行卡业务;
(八)电子商务;
(九)业务培训;
(十)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的合作。
二、甲方授权分支机构与乙方辖内县级联社根据本协议内容,签订《全面合作协议》、《保险兼业代理协议》以及《保险产品代理协议》,建立合作关系,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三、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
(一)甲乙双方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乙方辖内机构网点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1,甲方分支机构与乙方辖内机构协商签订经保险监管机构备案的《保险兼业代理协议》;
2,甲方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和行业协会以及财政部有关代理手续费支付规定与乙方辖内机构商定具体的代理手续费,无规定标准的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甲方协助乙方向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申请办理辖内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相关事宜;甲乙双方可根据业务代理情况适时调整代理机构或变更代理事务;
4,甲方向乙方辖内机构网点签发《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
5,乙方辖内机构网点为甲方代理的保险业务是经甲方授权,并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保险业务。
(二)乙方辖内机构有权在双方协商确定的代理范围和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开展各项代理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辖内机构不承担甲方与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任何纠纷的连带责任;乙方辖内机构机构代理过程中,如没有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由乙方辖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三)甲乙双方应采取监管部门准许的方式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宣传营销。
四、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乙方辖内机构网点根据甲方的委托,在代理权内,按甲方提供的险种,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销售保险产品,甲方给付乙方辖内机构代理手续费。甲方委托乙方辖内机构营销经过甲方认可的险种,如果险种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辖内机构,并在签订了《保险产品代理协议》后方能在乙方辖内机构销售。
五、代理收取保险费
(一)甲方委托乙方辖内机构收取甲方客户应缴的保险费(包括银保客户和非银保客户),甲方支付乙方辖内机构相应的手续费。甲方应在乙方辖内机构开立账户,乙方辖内机构根据甲方要求将代理收取的保险费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二)甲乙双方约定并确认通过以下方式代理收取保险费:
1.代收其他代理人、投保人直接到乙方辖内机构网点交纳的保险费;
2.通过投保人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账户代扣保险费;
3.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代为收取保险费;
4.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及代为收取的其他费用。
(三)甲方负责向乙方兼业代理机构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实务流程、票据单证和相关数据资料,同时乙方辖内机构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资金网络结算
甲方及其分支机构应在乙方所属机构开设存款账户、保费收入账户、保险金支出账户、费用支出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乙方辖内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依托系统资源优势协助甲方建立资金清算网络,国甲方提供安全、便捷的资金结算服务。
根据业务需要,双方可单独签署资金结算协议和按照总对总行(司)签订专项协议办理协议存款业务。
七、银行卡业务
双方广泛开展银行卡业务合作,共同研发以银行卡为载体的银行保险产品;乙方以优惠的条件为甲方员工和代理人员办理乙方发行的银行卡;甲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应积极向客户推介乙方的银行卡产品。
八、电子商务
双方共同进行银行保险业务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应用研究,合作开发有关项目,共享研究开发成果。
九、业务培训
为提高甲乙双方合作层次,培养锻炼乙方专业化销售管理队伍,提升双方合作效果,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保险服务,稳定客户,甲乙双方应在合作期间提供相互提升培训。双方每年可依据有关规定制订详细的培训计划和方案,并组织执行。
十、客户服务
(一)甲方应加强对乙方渠道网点的维护(包括业务咨询、培训、单证传递、信息交流等),提高维护频率,提升乙方网点产能。
(二)甲方应加强对乙方代理客户的售后服务工作,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客户回访率应达到100%,使客户对已购买的保险产品由非常清楚的认识,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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