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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驾驶)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危险货物(D.G.CARGO) 对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 相关的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法规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SOLAS)第VII章 2.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MARPOL)附则I、II、III 3.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对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6.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危货监管规则) 7.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8.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 9.船舶装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 对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章对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二条 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我国交通部于1981年10月29日颁布,并于1982年1月1日起实施《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其主要内容是: 1.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申报与签证; 2.危险货物装卸、运输安全与检查; 3.船舶申领危险货物监装证书; 4.危险货物作业安全处理和违章处罚等。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目的 为加强对船舶装卸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灾害性事故的发生,保障港口、船舶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运输生产。 适用范围 在我国港口和水域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和运输的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即:我国水域和港口装卸和运输危险货物的中外船舶和船员。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有关船舶、单位和人员应接受港务监督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分类、包装、标记 一.分类(根据《IMDG CODE》规定) 1.爆炸品 2.压缩、液化或加压液化气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液体、与水会散发易燃气体的物质 5.氧化物、有机过氧化物 6.有毒物质、感染性物质 7.放射性物质 8.腐蚀性物质 9.杂类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二.包装 具有合格的包装 1.坚固而完整; 2.具有良好的防止移动性能、减震性能和吸收液体性能; 3.液体盛装容器应留有足够的膨胀空隙; 4.压力容器应具有合格证书并经正确充灌; 5.能经受装卸和海运的一般危险。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三.标志 要求具有明显、正确的标志。 1.正确学名 2.醒目标志 3.耐久,海水中浸泡3个月后仍可以辨认 承运般舶应做好验收把关工作,不合格者不得装船。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装载 危险货物的装载在遵守一般原则的同时,又要根据每一种危险货物的特殊记载要求进行积载(在《国际危规》各类引言及物质明细表中有具体规定)。 隔离 严格按照“危险货物配装表”的规定,合理配装。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单证与报批 一. SOLAS公约的单证要求: 1)在有关危险货物的所有单证中,应使用正确的学名; 2)由托运人准备的托运单证中,应注明已按需要对所交运的货物严格地进行了包装、标记、标签或附加标牌,并处于合适的载运状态;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3)应具有载明船上所装的,按类别进行分类危险货物及其所在位置的特殊清单或舱单(也可用详细积载图代替)。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二.危险货物申报规定: 1)船舶装载出口危险货物应在开始装货前3天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港务监督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准单》,经港监批准后方可装船; 2)船舶载运进口或过境危险货物,应在预定抵港3天前(航程不足3天的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所抵港港务监督报告所载危险货物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包括集装箱内所装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性质、包装和装载位置,办理进港签证,经批准后,才得进港、起卸或过境。 3)干货船装载爆炸物品或桶装一级易燃液体,必须事先申请船舶检验部门,对其结构、装置及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发给检验报告,才准办理装载手续。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4)从事危险货物申报的人员应经过有关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和专门技能的培训,并经港务监督考核发证。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装卸作业 1、港口作业:船舶装卸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部门应在开工作业前通知港务监督。 2、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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