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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资产租赁减轻企业税负推荐
案例二十八:
利用资产租赁减轻企业税负
——某集团公司资产租赁案例
一,案例背景。
(一)公司概况
A集团是一个拥有八个子公司的中型企业集团,注册基本15000万元,总资产25000万元。公司主要涉足建筑,物流,广告,房地产等行业。A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实行集团财务管理,各子公司可以在业务上自主经营,其中有几个子公司之间业务联系紧密,例如建筑与房地产开发。
(二)问题提出
A集团为了便于管理并减少费用支出,集团决定各子公司与母公司集中办公,为此母公司建造了一幢价值为8000万元(其中土地价值2000万元,其余全部为允许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的房产建造成本费用)的办公楼,各子公司进驻该办公楼涉及不动产部分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方式的不同集团所承受的纳税成本也不同,为此,集团试图寻求一种税负最低的转移方式实现集中办公的目的。具体关系图如下所示:
修建并拥有所有权
① ②
拥有部分所有权或使用权
…………….
注:①,②均表示A集团将办公楼的部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各子公司。
二,案例解析。
(一)筹划思路与方法
我们假设集团各成员企业(含母公司)均为盈利企业且都适用33%的所得税率。在都按公开市场价格交易的前提下,目前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一是由母公司向各子公司出售办公楼,二是各子公司向母公司租赁办公场地,下面就上述两个方案对集团税负的不同影响作一比较。
1,方案一:集团母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将成本为7000万元的办公楼出售给各子公司,集团母公司取得销售收入8400万元。
(1)对母公司的纳税情况分析:
第一,A集团母公司将办公楼出售的行为,属于自建后对外销售的行为,若当地税务部门规定建筑业的成本利润率为10%,按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需承担的营业税为[(7000—1750)×(1+10%)÷(1—3%)]×3%=178.61(万元)(自建自用部分不纳税,土地价款按比例分摊),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的7%和3%缴纳即178.61×10%=17.86(万元)。【政策依据:财法字第0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自建后对外销售的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第二,A集团母公司将自建的办公楼销售的行为还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母公司该销售行为的税负为营业税(8400—7000—196.47)×5%=60.18(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0.18×10%=6.02(万元)【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关于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原价后的余额为应纳税营业额】
第三,印花税8400×0.5%o=4.2(万元)【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5%o】
土地增值税为:增值额=8400-7000-196.47-66.2=1137.33(万元),扣除项目金额=
7000+196.47+66.2=7262.67,增值率=1137.33/7262.67×100%=15.66%,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137.33*30%=341.199(万元)【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若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则母公司将因此而增加发生当期的所得税为(8400-7000-196.47-66.2—341.199)×33%=262.72(万元)。
第四,A集团母公司上述交易行为的总税负为870.81(万元)
(2)对各子公司的纳税情况分析: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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