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处置预案上海金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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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处置预案上海金山

金山区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处置预案 目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事故分级 1 1.4 适用范围 2 1.5 工作原则 2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 2.1 领导机构 3 2.2 应急启动机制 3 3 应急保障 7 3.1 信息通信保障 7 3.2 人员和技术保障 7 3.3 物资与经费保障 8 3.4 医疗卫生保障 8 3.5 交通运输保障 9 3.6 治安保障 9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9 4.1 监测预警 9 4.2 事故报告与通报 11 4.3 事故评估 14 5 应急响应 14 5.1 先期处置 14 5.2 分级响应 15 5.3 应急处置措施 16 5.4 检测分析评估 17 5.5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17 5.6 信息发布 19 6 后期处置 19 6.1 善后处置 19 6.2 奖惩和责任追究 19 6.3 总结 20 7 其它 20 7.1 宣传教育 20 7.2 培训 20 7.3 演练 21 7.4 预案管理 21 7.5 预案实施 21 附件1 金山区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附件2 金山区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处置预案操作手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区食品安全应急机制,提高综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预防、减少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与危害,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 1.3 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区域特点,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Ⅰ级事故在国务院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Ⅱ级、Ⅲ级事故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Ⅳ级事故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规范高效开展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 (2)统一领导、联合处置。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统一指挥,整合行政执法力量、信息技术等资源,集中高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协同应对,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调查处置等工作。 (4)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宣传,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和支持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实现事先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本区突发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 应急启动机制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需按《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需按《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处置;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需按《金山区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处置,由区市场监管局报请区食药安办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响应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未达到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区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日常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2.2.1 指挥部 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领导或由其指定区食药安办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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