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案例解析安徽报关协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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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案例解析安徽报关协会

2.擅自移作他用案件。违反“三特”管理规定,即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如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其他单位使用;未按照原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 案例一:擅自交关联企业使用案件 此类案件在安徽关区非常多见。如2007年4月-11月,某公司先后免税进口19台金属化电容器自动卷绕机。2008年12月,受金融危机影响,该公司为了减少管理成本、节约物流费用,在未经海关许可情况下将上述19台免税进口设备交其子公司使用,但设备仍为属某公司所有。这就是1起典型的将免税进口设备交关联单位使用的移作他用案件。 案例二:擅自租赁案件 此类案件实质上也是一种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其他单位使用的移作他用案件。某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免税进口2台英国产沥青混凝土拌合楼,2年后该公司承建的高速公路完工,为避免设备闲置,将设备租给山东等地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使用。该案涉案货物价值达数千万余元,我关对当事人不仅罚款160万元,还追征税款及滞纳金300余万元。 案例三:未按照原定用途使用 减免税货物案件 某公司进口年产3.5万吨生态型易降解薄膜生产线项目,免税进口了9台(套)设备,申报总价合计CIF1519万余美元。2009年4月28日至2011年6月8日期间,该公司生产普通薄膜共计52000余吨;生产易降解薄膜仅3天,生产数量153.88吨。 由于涉案货物价值高达1亿1千万元,企业承担了高达600万元的罚款,并补缴了税款。 3.擅自抵押案件。即将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抵押给他人以获取资金,一般是抵押给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其显著特点是货物价值大(一般抵押都是值钱的货物,所以此类案件案值都较大,个案最大案值多达数亿元),违法持续时间长,容易产生巨额罚款。此类案件也是关区多发案件。 案例:我局曾办理沿江某市一上市公司擅自抵押免税进口设备案件,其抵押行为前后持续了5年,共计抵押了153台免税进口设备,涉案货物价值8千万元。8千万元按5%-30%处罚幅度的下限5%也要罚400万元,报海关总署批准突破下限减轻处罚也罚款了120万元。 4.融资租赁案件。新生事物,类似于抵押的新型融资手段,融资对象是租赁公司而非银行。 案例:2007年2月,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决定以售后回租方式对外融资,遂与租赁公司签定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出资1400万元购买该公司所有的4台免税进口设备,同时将这4台设备反租给某公司使用,租期3年,租金1557万元,租赁期满时,某公司有权以1000元的象征价留购4台设备。合同生效后租赁公司按约支付了1400万元,并且与某公司办理了设备所有权交接手续。某公司也一直按约支付租金。此种行为构成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行为,我局也给予相应处罚。 5.擅自调换案件。一般是加工贸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导致保税料件与一般料件混放,或者因生产急需临时将保税料件与一般料件串换使用。 6.“一日游”案件。某公司在海关办理了8本进料加工手册,加工成品聚酯切片依照正常程序应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至保税区存放,而后再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部分厂家生产急需,以及为节省路费、装卸费,该公司仅安排约一成产品运往保税区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而将大部分成品卖往江浙地区。为核销手册,该公司再安排他人将运往保税区的一成聚酯切片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而后以加工贸易方式再次出口至保税区,如此反复多次,以不断填补直接卖往江浙地区的成品导致的手册核销缺口。这就是所谓的“一日游”。该案因案值巨大,后当事人被我关罚款120万元。 7.擅自外发加工案件。某公司在海关办理数本加工贸易手册,从事为耐克公司加工足球业务。由于劳动力缺乏,而耐克公司严格监督其不得随意安排工人加班。为完成订单,该公司在未向海关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将9本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部分进口料件发往江苏某公司进行缝球加工。该案因案值较大,我关对当事人罚款20万元。 8.单耗申报不实案件。某公司在海关申领并执行了11本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为薄荷粉,出口成品为薄荷脑,核销单耗与其向海关备案单耗相同。但海关在核查中通过查账和盘库发现,该11本手册项下的成品薄荷脑实际产量比向海关报核数量多出5700余公斤。其原因在于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成品单耗低于向海关备案单耗,对此情况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该案我关对当事人罚款9万元,并追征税款15万余元。 (三)无证进口案件 案例:2011年4月至7月,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皮革抛光机等4种旧机电产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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