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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讲座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
海上保险合同 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 周崇宇 律师 联系电话 2017年9月15日 ——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 (一)我国是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海上保险的法律渊源也就是海上保险有关的各种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这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共41条(从第二百一十六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 一、我国海上保险的主要法律渊源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部分 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第115条至127条,共23条 (二)上述法律规定法律效力和适用的先后顺序 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保险法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一、我国海上保险的主要法律渊源 (一)保险利益原则,也叫可保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海商法》没有对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六款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海上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保险利益原则,防止保险合同变成赌博合同,防止道德上的风险。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的认定上,应该参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经济利益,而这个经济利益不是法律、行政法规所强制禁止的就应该认为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民事主体在进行任何民事行为时都要诚信信用,这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易。 最大诚信原则不是简单的由民法的诚实信用发展而来,它是海上保险实践中逐渐概括总结而来,从字面上解读就是最高级别的诚实信用。 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拒绝赔偿。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则其免责事由和拒赔理由不成立。 二、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包含了以下一些规则: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陈述义务与误述的处理规则; 海上保险的保证制度; 风险变化的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事故的处理规则;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规则。 二、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近因原则 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与损失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四) 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可以归为保险利益原则中,基于此原则,有以下规则: 委付规则; 代位求偿权; 重复保险排除; 超额保险禁止; 不足额保险分摊。 二、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船舶保险单和2009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保险利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租船人、船舶实际所有人(协航99轮船舶保险案) 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荣通达1轮碰撞事故案) 航行范围——沿海航区——内河A级(莞航238船舶保险案)——港澳航线(协航99轮船舶保险案,保险法第30条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险别——全损险(梁凯珊渔船保险案)——一切险——附加险:1/4碰撞、触碰责任险,船东对船员雇主责任险、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承运货物责任险 三、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内容和一些概念 三、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内容和一些概念 列明风险(八级大风)——除外责任——不适航、不适拖——船舶技术状态——船舶配员——船舶装载 船舶一切险的三个保险金额——船舶损失,碰撞、触碰责任,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费用 保险赔偿(保险赔偿的利息起算时间,递交理赔资料60天后,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30天)——权益转让——代位求偿 推定全损(梁凯珊渔船保险案)——委付(“协航99”船舶保险案) 免赔额(免赔率)(保险条款第十一条,“粤广州工0082”触碰电缆保险赔偿案) (二)保险条款与《海商法》规定不符的条款 多次保险事故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与《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碰撞、触碰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二、2“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二百三十九条【多次损失赔偿】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但是,对发生部分损失后未经修复又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 三、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内容和一些概念 保险条款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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