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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公告推荐

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国质检食监〔2009〕437号),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针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续监管工作。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 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两个“规定”的相关情况 一、出台背景 二、法律依据 三、基本情况 四、两项重要内容 一、出台背景 119号公告和437号文,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437号文,着重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二、法律依据 119号公告,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规定 四、两项重要内容 四、两项重要内容 119号公告第二章从14个方面阐述了企业的主体责任 体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规定的要求 强调企业主动报告 重点在企业的实际生产加工行为 四、两项重要内容 常规监督检查的主要环节 四、两项重要内容 要求企业提交自查报告,从诚信的角度,起到突出强调企业主体责任的目的 基层监管部门在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 一是检查企业实际情况 二是检查企业诚信情况 企业有问题有困难主动说的,积极帮扶 企业有问题隐瞒的,从严从重处理 内容解读 119号公告/437号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科学公正 公开透明 程序合法 便民高效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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