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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经济作用 评价资源使用是否有效率的标准——帕累托最优 在不损害任何他人经济福利的情况下,已不可能再找到资源使用的其他方法来增进任何一个人的经济福利时,就可以说此时资源的配置是高效率的。 市场失灵是指在资源配置方面因为存在很多因素阻碍市场按理想方式配置资源,而出现的低效率。 一、市场机制的局限性 1。不能解决宏观总量的平衡问题及宏观发展问题; 2。难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3。分配局限; 4。伦理局限; 5。生态局限; 二、市场失灵的表现 不完全竞争 外部效应 公共产品 信息不对称 收入分配不平等 1、不完全竞争 不完全竞争使消费者部分或全部丧失消费者剩余,使社会福利遭受损失。 尤其是垄断,会对经济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垄断与反垄断措施 《反垄断法》——限制大公司的垄断行为。 (分解垄断企业、防止垄断的产生、阻止能削弱竞争的兼并、防止串谋) 政府对自然垄断性质的公共事业部门的管制—进行价格管制和限制新企业进入。 美国的反垄断法 自1 8 9 0年以来已经通过了一系列的联邦法律,其目的就是防止垄断和保持美国产业中的竞争,这些法律的最终目标就是保护公众不受垄断的侵害,避免因具有垄断力量而形成的低效率。这些法律一直都称为反托拉斯法,是因为它们最初都指向诸如标准石油、美国烟草和几家煤矿和铁路托拉斯这样的大型组织。根据托拉斯协议,对一些直接竞争厂商股份的表决权都会转到一个合法的托拉斯手中,由它来管理厂商,使之宛如一家由多个工厂组成的大垄断者,从而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虽然这些托拉斯组织发展得非常成功,但由于它们造成的高价和产量限制,对社会福利的影响越来越坏。 《谢尔曼法》(1890年) 《谢尔曼法》是旨在对垄断和使用垄断力量进行管制的第一部国家的反托拉斯法律,其主要条款很简单,但范围很广。 首先,它宣布以下为非法:任何一种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形成的合同、联合,或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商务活动的共谋??。此条款仅适用于涉及两人或多人的协议。条款通用性更广,也适用于力求垄断的个人,即:任何要实施垄断或企图垄断的人,与他人联合或共谋,以便对几个州之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务活动的任何部分进行垄断,都将被认为是犯罪的。 这项法律把已经存在的禁止贸易限制和禁止垄断的习惯做法转变为联邦法律的内容,要求联邦政府强制实施。在《谢尔曼法》通过之后的年代里,对其条款使用范围的不满,加上缺少实施此法律的积极性,需要对内容进行修改。 《克莱顿法》(1914年) 力求列出一系列被禁止的垄断是一大失误,因为要准确地界定现存所有不公平的经营做法,并防范未来可能产生的行为是困难的,因此,《克莱顿法》仅列出4种不公平行为: 1. 在商品购买者之间实行价格歧视是非法的,但以销售商品的等级、质量和数量差异为基础的价格差别除外。只有在“因销售或运输成本不同而提供折让”以及“完全诚心诚意地满足竞争”时才允许降低价格。如果努力的结果明显地减弱竞争或意欲成为垄断而在定价时采取歧视就是非法的。 2. 禁止卖主租赁、“销售或签订商品销售合同,条件是承租人或购买者将不使用或交易竞争者的商品”。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禁止“排它性或捆绑合同”,与价格歧视条款一样,这种禁止不是绝对的,仅适用于明显地减弱竞争或趋于形成垄断的实际做法。 3. 反合并条款,禁止任何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收购竞争厂商的股份,禁止购买两家或多家竞争厂商的股票。这种禁止也不是绝对的,仅适用于被证明是对竞争有明显损害或企图形成垄断的情况。 4. 公司内部联锁的定义是同一人任两家或多家厂商董事会成员的情况,认为这种情况是非法的,条件是( a)公司是相互竞争的;( b)此人拥有的资本、剩余和未分配利润超过1 0 0万美元;(c)“消除公司之间的竞争将会违背反托拉斯法中的任一条款”。 《罗宾逊-帕特曼法》(1936年) 规定了在下列情况下的价格歧视为非法,以不同价格出售具有“相同等级和质量”的商品,目的是“大大减弱竞争或趋于形成垄断”或“损害、消除或防止与任何人或这些人的顾客的竞争,这些人既包括提供价格歧视者,也包括明确得到这种价格歧视好处的人。”这部分内容不仅宣布在价格歧视损害竞争时为非法,而且规定意欲伤害竞争者时也是非法的。另外,就损害竞争来说,它不仅适用于授予低价格的一方,也适用于接受低价格的一方。 被指控索取价格歧视的卖主存在两条合法的理由。首先,“成本保护”允许价格差别的存在,而价格差别“仅仅是由于制造、销售或送货成本中的差别而形成的折让造成的”。其次,允许索取低价格以达到与“竞争对手相同的低价格”。 《席勒-凯福尔法》(1950年) 原先的法律仅仅针对直接竞争公司之间的水平兼并,并不禁止其他的兼并。 另一严重不足就是它仅仅适用于股票收购兼并。通过收购资产的兼并不受影响。 《席勒-凯福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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