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旅游文化的涵义、结构与特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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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旅游文化的涵义、结构与特征

(6)旅游主客体关系说 (喻学才,中国旅游文化传统.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P11) 。 (7)旅游主、介体文化说(冯乃康·关于旅游文化概念的探讨,旅游研究与实践, 1991(2);马波,现代旅游文化学,青岛:青岛出版社,1998年版,P37)。 (8)三体碰撞说(冯乃康,首届中国旅游文化学术研讨会纪要,1991(2))。 (9)文化交流与对话说(章海荣,旅游文化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造成这种分歧的原因固然很多,缺少理性的界定原则无疑是关键所在。在旅游文化定义研究中,我们更多看到的是简单评介别人的定义之后,突然提出自己的定义。 概念是交流的通用工具,为概念下定义,应先确立能为大家认可的基本原则,不应基于个人的偏好。只有这样,旅游文化的定义才能越争越趋同,而不是越争越纷乱。 定义原则不但是定义旅游文化的指导,也是评价各种旅游文化定义的依据。有鉴于此,笔者尝试先确立定义旅游文化的原则,并据以评价上述各说的利弊得失,提出自己的旅游文化定义。 第二,定义应与概念相一致。定义是概念的定义,定义的外延与概念的外延不一致,要犯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错误。旅游文化这个概念的最大外延,从形成基础的角度看不超过“以旅游为基础的文化”;从内容指向的角度看不超过“以旅游为指向的文化”。 第三,作为旅游学科的研究对象之一,旅游文化不能等同于旅游“三体”文化之一,旅游文化中的“文化”也不能作广义理解。 第四,旅游主、客体与旅游文化主客、体应有区别。旅游主客、体一般认为是旅游者和旅游资源,这是正确的,但旅游文化的主、客体不应局限于此。旅游文化的主、客体范围远远大于旅游主、客体的范围,旅游主、客体并非旅游文化的唯一主、客体。 上述定义中,有不少把旅游文化的主、客体和旅游的主、客体等同起来,按照界定旅游文化的第四条原则,同样是有问题的。旅游文化的主、客体和旅游的主、客体如果是一致的,旅游文化与旅游有何区别? 结合旅游文化的界定原则,不难看出,在上述旅游文化诸说中,惟第7说即“旅游主、介体文化说”较为可取,侧重于精神文化,与界定旅游文化的第3条原则基本相符。第7说的最大不足有两点: 其一,把旅游文化的主体局限于旅游者和旅游经营服务者,失之太窄。 其二,认为旅游文化是旅游者或旅游服务者的观念形态及其外在表现,在旅游消费、观赏或旅游经营服务过程中的反映,势必把一些非旅游文化纳入旅游文化之中 (5)消费-经营文化结构说把旅游文化分为两大块:①旅游消费文化。②旅游经营文化(马波,1998)。 (6)线性文化结构说把旅游文化分成旅游出发地(客源地)社会文化环境、旅游主体、旅游客体、旅游中介体、旅游目的地社会文化环境五个部分(谢贵安,1999)。 (7)综合结构说认为,旅游文化的结构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就旅游活动演进的历史过程而言,我们可以把旅游文化分为古代旅游文化、近现代旅游文化和当代旅游文化;就文化的空间分布而言,我们可以把旅游文化分为客源地旅游文化和目的地旅游文化;就旅游活动涉及的旅游者、旅行、游乐而言,我们可以把旅游文化分为旅游者文化、旅行和游乐过程中发生的旅游文化;就旅游文化各部分的地位而言,我们可以把旅游文化分为旅游主体文化和旅游客体文化;就文化的形态而言,我们可以把旅游文化分为显性和隐性两类(李学江,2004.6)。 三体文化之二是旅游媒体文化。旅游媒体文化一般认为即旅游业文化。旅游业内部管理文化以企业内部管理为基础,文化指向是企业内部的员工,没有直接介入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不宜划入旅游文化;旅游业对外服务、开发、宣传、规范文化以旅游为基础,文化指向主要是旅游者,直接介入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属于旅游文化范畴。 三体文化之三是旅游客体文化。旅游客体文化一般认为即旅游资源文化。旅游客体文化实际上也包含两种不同的文化:旅游客体在成为旅游资源之前固有的文化和旅游客体成为旅游资源之后因旅游而产生并附加其上的文化。“固有文化”发生在旅游客体在成为旅游资源之前亦即旅游活动之前,不能称之为旅游文化。“附加文化”发生在旅游客体成为旅游资源之后,它因旅游而产生并附加旅游客体之上,当然属于旅游文化。 显然,三体文化并不全都属旅游文化。把三体文化当作旅游文化要素,无疑把一些非旅游文化划入旅游文化。 于行行(2005)认为旅游文化具有地域性、融合性、变异性、传统与时尚并存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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