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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2. 合营企业的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营企业应当解散: (1)合营期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3. 合营企业的清算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合资企业的董事中选任。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合资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原审批机关,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合作企业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我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后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与合营企业相比,合作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 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是取决于投资比例,而是取决于合作企业合同约定,而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企业。 2. 合作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合作企业既可以举办法人企业,也可以举办为非法人企业,而合营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3. 合作企业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灵活。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 4. 合作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较小。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二)合作企业的设立 国家鼓励兴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3. 清算程序 清算人确定后,应当自确定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并且应当于60日内在报纸上予以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4. 清偿顺序 清偿顺序为:清算费用;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5. 合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普通合伙人进行追偿。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定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种合营为股权式合营。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这种合营为契约式合营。 3. 外资企业。其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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