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玩具召回信息与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参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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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玩具召回信息与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参考

儿童玩具召?回信息与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儿?童玩具的召?回活动,保证儿童玩?具的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等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根据《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儿?童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开展儿童玩?具召回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协助总局建?立和维护召?回管理信息?系统,组建专家库?,遴选检测和?实验机构,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儿童玩具的?召回管理工?作,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缺陷?的调查和确?认;对非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应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应协调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和确认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缺陷调?查结果及时?报告总局。 第二章 信息管理 第四条 生产者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将其基?本信息、消费者投诉?、产品伤害事?故信息、产品伤害纠?纷信息、产品在国外?召回信息等?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生产者基本?信息应每年?备案一次,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1个月?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1。 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国外?召回情况等?信息应在7?个工作日内?备案;消费者投诉?信息应在1?个月内备案?。备案的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2。 第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积极受理?当地生产者?的信息备案?,受理和收集?消费者的投?诉信息以及?其它有关儿?童玩具质量?问题的信息?,并对以上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和分析?。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每月将?汇总信息上?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影响较?大的儿童玩?具伤害事件?信息,应在当日上?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通过儿童?玩具缺陷和?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儿童玩具缺?陷、伤害、召回和消费?预警等有关?信息,并对来自不?同渠道的儿?童玩具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分析,一旦发现可?能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应当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通知相关?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启动缺陷调?查的建议。 第七条 生产者主动?召回儿童玩?具产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和备?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布召回信息?。 第三章 缺陷调查 第八条 儿童玩具的?缺陷判断可?参考下列原?则: (一)儿童玩具具?有危及儿童?健康与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 1. 经检验,儿童玩具不?符合有关儿?童玩具安全?的国家标准?的; 2. 儿童玩具已?造成儿童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 3. 儿童玩具虽?尚未造成儿?童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仍可能引发?儿童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 (二)上述不合理?危险与儿童?玩具的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具有?因果关系; (三)上述不合理?危险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儿童玩具?中普遍存在?、具有同一性?。 第九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启动?缺陷调查的?同时,应向儿童玩?具生产者发?出《儿童玩具缺?陷调查通知?书》(见附件3)。 第十条 生产者接到?《儿童玩具缺?陷调查通知?书》后,认为其产品?不存在缺陷?,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通知?书的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组织?专家或专家?委员会对玩?具生产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论证?。专家或专家?委员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论?证工作,并将结果上?报。 缺陷调查需?要检测或实?验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实验室?进行检测和?实验。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专家?或专家委员?会提交的建?议进行审核?,确认存在缺?陷的,应当向生产?者发出《儿童玩具缺?陷确认书》(见附件4);确认不存在?缺陷的,应及时告知?生产者。 缺陷调查、确认所涉及?的相关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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