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发展问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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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发展问题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发展问题 ——以《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为视角的分析 [论文摘要]:以《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为视角,分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提升和拓展的发展趋势。提升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立法的立法层次,完善其内容;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单行立法,形成信息公开基本立法与单行立法相结合的体系化,促进政府信息全面公开的规范化。 [关 键 词]: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 立法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第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公开管理办法》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 针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保护”作为明确的概念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被提出来。环境保护是指为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由于环境保护存在于社会活动、特别是经济活动的各个层面和各环节,环境保护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环境保护的公益性,使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共同利益的要求,是全社会公众根本的要求所在。但环保实践的结果与环境保护的预期有很大的差距,整体环境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善。要突破目前在环境保护上的困境,必须寻找环境保护的主导力量,形成环境保护的合力。在参与环境保护的各类主体中,公民、社会组织无疑是基本力量,环境保护必须靠他们在各个层面广泛参与和监督。 为此,必须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立法,通过立法促进环境信息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有助于公众及早采取防范性措施,免受环境污的侵害,也和有利于公众遭受环境污染侵害后的法律救济;进而保障公民参与环境决策,加强对政府及环境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排污者(企业)的行为,促进政府部门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实现宏观环境管理目标。    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创新——环境信息的分类和公开方式的选择 (一)《办法》对环境信息的分类规定 1.政府信息的一般界定。最广义的信息公开的信息,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的信息公开,许多国家也正是在这一范围上制定信息公开法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条例》第2条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办法》所称的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两类。所谓的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二)《办法》对不同类别环境信息公开主体和方式的规定 1.基于对环境信息的不同分类规定了不同的信息公开主体。基于对环境信息的不同分类,规定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企业信息公开的主体是企业,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2.对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与方式的设计。基于环境信息的不同分类,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与方式也不相同。 (1)关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与方式的细化规定。《办法》对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公布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等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保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环保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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