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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保育,尝试自治
放开保育, 尝试自治——详谈《陶行知教育名篇》中《学生自治问题之研究》摘要:陶行知先生作为中国近代史上伟大的教育思想家,他独特的教育思想符合当今的教育改革理念。本文主要针对其《陶行知教育名篇》一书中《学生自治问题之研究》一章,分别从对学生自治的理解,学生自治的必要性,学生自治的优缺点以及学生自治的实施四方面对陶行知先生的学生自治观点进行阐述。在以“保育主义”著称的中国教育体系下,“学生自治”这一新颖的词语在中国当今社会具有一定意义和价值,学生自治是一种学生的自我管理,是一种学生与学校的接洽,更是一种对道德与行为的结合。作为新生代的我们,何不暂且放下保育主义,尝试实施学生自治?关键词:陶行知教育 学生自治 保育主义 陶行知先生是我国近代最具有影响力读教育家、教育思想家。他把他的一生都奉献给了教育学,始终进行着不懈的教育实践和理论探索,对西方先进的教育理论理性地分析,批判地借鉴,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了独特的教育思想。《陶行知教育名篇》一书中汇集了陶行知先生所提倡的教育理论和实践的精髓,从“教学合一”、“学生自治”、“生活即教育”、“创造的教育”以及“小孩子有不可思议的力量”等方面集中体现了陶行知先生的教育思想。陶行知先生的教育思想与当今的教育改革理念不谋而合,为教育界注入了新的血液。在《陶行知教育名篇》一书中,最让我感兴趣的是《学生自治问题之研究》,下面谈谈我的感受。何为“学生自治”?中国的教育制度,以“保育主义”著称,学校一早就为学生定下了所有规章制度,一早就把学生所能做的,所不能做的事情罗列出来,剩下对学生的要求,就是服从。在中国的保育主义盛行的今天,陶行知先生提出了要“学生自治”这个新颖的名词。陶行知先生在《学生自治问题之研究》一章中,针对“学生自治”列出了三个要点:1、学生指全校同学,有团体之意。2、自治指自己管理自己,有自己立法、执法,司法的意思。3、学生自治与别的自治稍有不同,因为学生还在求学时代,就有一种练习自治的意思。在我的理解看来,学生自治就是指在学校中把学生组织起来,以集体或社团为单位,并在辅导员的带领下, 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有监督实施的相关机制,从而让学生共同学习管理自己的形式。在大学中,我认为学生社团就有学生自治雏形的意味,以学生为主体,经过商量研究及经验总结,得出有效管理自己团体的方法,制定成规则,并自觉遵守。换句话说,学生自治,不等同于学生独立,也不是学校对学生的一种放任,而是一种双向的学习,一种对自身管理的学习。“学生自治”有需要我印象很深刻的是小学时教室黑板两边总会挂着《小学生守则》以及《小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每当学生犯错时,老师就会要求其抄写这两篇小学生的“圣经”。传统保育主义按照领导者制定的规章制度来管理学生。然而这种方式,往往会衍生出很多的麻烦。学校的领导者与学生有着不同的年龄,有着不同的经历,有着不同的视野,因此在学校领导者定下的规章制度之中,往往会出现“错误”,学生真正需要的,常常会被忽略;而学生不需要的,往往会包含在其中。因此,学生与校方便容易产生矛盾与冲突,所谓的规章制度得不到“被遵守”,也就难以实现其作用了。由于长期被这样的规章制度所束缚,学生的自由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容易变成同一个模具印出来的产物,这也是现今教育存在的问题。此外,在保育主义下,法律的力量常常是在犯罪之后才能体现出来,就如上面提到的学生罚抄守则,是在犯错之后,而非犯错之前。这并不是只发生在小学,在中学、大学甚至社会上,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一直没有自治的意识,因此常在犯错犯罪之后,才意识到自己触犯了规章法律,从而受到规章法律的惩治。法律变成了一种惩罚的手段,而不是一种治理监督的力量。这在我看来,可是违背了法律的本质含义了。学生自治赋予学生权力,自己立法、执法、司法,这是对学生自身法律意识的提升。而从总体上来看,中国号称自己为共和国,而共和国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民主自由,而这种民主自由,是以公民的自治为基础的。正如陶行知先生在这章中提到的,“专制国所需的公民,是要他们有被治的习惯;共和国所需要的公民,是要他们有共同自治的能力。”公民可以自治,天下则可太平。而要想公民能够自治,必须从学生抓起。可见,实现学生自治,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急迫性。这是一把双刃刀然而,学生自治,并不是想象中的这么简单。学生自治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学生自由的权利,但这种自由倘若控制得不好,就容易引发出一系列问题,比如权力的滥用,以及将“自治”错误发展成为“治人”等等。学生自治,应当是共同治理,而不是权力独揽。正如刘伯明先生所说的那样,“人当为人中人,不当为人上人”,其中的含义,正是学生自治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在学校中就该学会当人中人,学会与民相处,共同治理,将来到了社会,才不易迷失在权力的汪洋中,做出错误的选择。此外,还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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