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育]商法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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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商法学

商法学 邢玲 民商法学院 xlxingling@163.com 公共邮箱:shangfa207@126.com 密码 第一编 商法导论 第一章 商法概论 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主要阐述商法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法律渊源、商法发展史等关于商法的基础范畴。 重点和难点: 商法的基本原则、商主体、商行为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的含义 1、经济学上的商 商的一般含义: 一是指买卖交易活动; 二是指区别于农业、工业的一种专门媒介货物交易的行业,即商业,又称贸易流通业。 2、法学上的商 在法学上,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 固有商——经济学意义上的买卖商 第二种商(辅助商) 法学上的商 非固有商 二、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指调整商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不以“商法典”为限而实质上规范商事主体或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包括: 1、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 2、商法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 3、商法调整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包括对内、对外关系; 4、商法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 四、商法的特征 (一)商法的兼容性 (二)营利性 (三)技术性 (四)国际性 (一)商法的兼容性 商法兼具私法和公法的特性,本质仍为私法 。 (1)私法性: 商法的主旨在于调节和保护商行为主体的财产利益,调整商事关系。 (2)商法的公法性: 1)二十世纪以来的“法律的社会化”、“私法公法化”的影响。 2)商法之公法性根源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自身的属性。 商事关系是基于其生产经营本质以及对整个社会生活的决定性作用,不可避免地与税收管理关系、结算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金融管理关系、财政管理等关系牵连在一起,引起国家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干预和控制。 (二)商法以促进和保护商事交易中的利益实现为主旨,具有营利性。 营利性是商法对于商品经济市场价值规律的客观反映。 以公司法为例: 公司的设立,股东的投资,公司的经营无不是以营利为目的。 商法的营利性也反映了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1、商法只调整财产关系,而民法除调整财产关系外还调整人身关系; 2、商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直接发生于商事领域,都是有偿的、营利的,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并不都是有偿的、以营利为目的; 3、商法调整的财产关系集中发生在若干特殊的商事领域;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一般状态的财产所有关系和流转关系。 (三)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技术性 易变性 (四)商法适应商事交易国际化的要求,具有国际性。 1、各国商法的内容具有同源性(源于中世纪的商人自治法),易于统一。 2、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较之其他部门法(包括民法)更能超越国家与民族的界限,易于统一。502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一)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 (二)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规则 (三)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规则 (四)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 (五)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 二、维持交易安全原则 (一)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 (二)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 (三)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 (四)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普遍连带主义和广泛无过错责任 三、商事交易的效率原则 (一)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二)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 股票、债券、仓单、票据、保险单等; (三)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 票据的严格要式主义; (四)责任豁免手段上的简便性规则 四、保证商事交易的公平原则 (一)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 (二)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三)商事交易后果确定上的情势变更原则 第三节 商事主体 一、商事主体制度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1、商事主体,即商主体,商人。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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