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介绍王惠珊.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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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一条 医师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护士 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保健员 高中以上学历 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具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 掌握基本技能 修订说明 明确了托幼机构内的三类卫生保健人员为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并对人员任职资格提出了要求,以保证卫生保健工作质量。 人员配备比例 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 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二条 修订依据 2003年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结果显示:目前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的配备现状为208:1。 教育部建议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应不低于原《管理办法》的要求。参考《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综合考虑后确定将配备比例调整为每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保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正常开展。 人员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三条 修订说明 第一款:强调应把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的培训纳入日常工作,以保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队伍的稳定和保健工作质量。 第二款:要求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承担本园工作人员卫生保健知识普及的工作。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上岗前 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在岗人员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修订说明 由于传染性疾病主要通过公共场所或日常生活中的密切接触得以传播,常在幼儿园、学校等集体生活的人群中流行,儿童免疫力较成人低,缺乏预防意识,往往是易感人群之一。因此,患有各种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应当立即离岗治疗。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附件三 附件四 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第十五条 修订说明 这个要求将对托幼机构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逐一规范,便于托幼机构严格执行各项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内容 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定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制定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修订说明 其中将“完成计划免疫工作”修订为“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是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儿童免疫接种由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完成。托幼机构只负责查验是否接种。 增加了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传染病管理 第十六条 1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2 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3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强调了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传染病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儿童健康体检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十七条 附件一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无忧PPT整理发布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修订介绍 国家妇幼保健中心 王惠珊 修订背景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1日 卫生部与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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