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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银发〔2016〕113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 务(P2P 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另有规定)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业务定性要准、整治责任要清、整治措施要实的要求,坚持防治结合,通过督促整 改一批、取缔关停一批等整治措施,鼓励和保护有益的创新,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正本清源。 同时建立健全行业奖惩机制、举报机制、信息披露和投资人保护机制,实现规范与创新并重, 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实质穿透,明确职责分工。结合从业机构的持牌状况和主营业务特征,采取“穿透 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界定业务本质属性,落实整治责任。业务跨省经营的,由注册地相 关部门牵头负责整治工作,经营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强配合。 坚持全面覆盖,实施分层整治。依据法律法规和金融行业相关制度规范,运用现代技术 手段对相关企业进行广泛排查,实现风险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结合业务实质和违法违 规严重程度,由牵头部门出具整改意见,情节较轻的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 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坚持整治并举,建立长效机制。在清理整顿违法违规业务同时,对于确无法律和监管要 求的创新业务,及时制定政策加以规范,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防范监管套利,消除监 管真空。 二、整治重点 (一)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 问题:一是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 突破法定人数限制。二是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三 是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 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四是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五是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二)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持牌金 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二是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 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三是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不 含 P2P 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业务)。 (三)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各业务板块之 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 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三、职责分工 一是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由牌照主管部门进行整治。二是不持有金 融业务牌照,但明显具备 P2P 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的, 按照相关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行整治。三是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也不明确具备 P2P 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或者不以P2P 网络借贷、股 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为主营业务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采取“穿透式” 监管方法,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对业务实质进行界定,落实 整治责任。 省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各类企业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专项整 治情况,督促省金融办(局)与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共同承担牵头整治责任,并督 促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整治工作。省金融办 (局)利用各类举报信息或建立举 报信息平台,汇总各方面关于互联网资产管理等跨界金融活动的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嫌 违法违规的信息进行业务性质界定,按照界定的业务性质由相关部门牵头进行整治。省金融 办(局)牵头对本地区的各类交易场所、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开展互 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积极配合省金融办 (局)开展信息摸查和业务 定性等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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