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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论 第4章犯罪形态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阶段 故意犯罪阶段包括: 1、犯罪预备阶段: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开始,终于犯罪着手之前; 2、犯罪实行阶段:始于着手,终于犯罪行为终了之前; 3、犯罪实行后阶段:始于犯罪行为终了之后,止于预期危害结果的发生; (如:投放毒药到被害人死亡还有一定时间) 犯罪既遂形态 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犯罪预备形态 刑法第22条第1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3)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欲抢劫银行,在门口看见守卫严密,不敢下手,离开)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形态 刑法第23条第1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3.犯罪未完成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思考一个关于盗窃的问题: 撬门入屋盗窃,钱柜里有200元; 撬门入屋盗窃,钱柜是空的,空手离开。 日本虽然没有规定不能犯不处罚,但是《修改刑法草案》第25条规定:“行为,在其性质上,不可能发生结果时,是未遂犯,不罚。”明确了不罚。 我国则没明确,裁量权在法官,各地实践不一。 犯罪中止形态 刑法第24条第1款:“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特征:(1)时间性(犯罪过程中) (2)自动性 (3)有效性(彻底抛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意图,或者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22条第1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刑法第23条第1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4条第1款:“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案例:盗窃罪的既遂、未遂问题: 张某,某厂工人,一天凌晨,他悄悄潜入工厂的财务室,偷走了里面的1万元钱,得手之后,他担心带着赃款一个人深更半夜的走在在外面会引起治安巡逻人员的怀疑,于是就将钱装在一个黑皮包内,并将该皮包藏在工厂附近一个垃圾堆旁边的草丛里,准备第二天白天再来取。结果由于该厂财务人员及时发现了失窃并报案,在张某还没来得及去将赃款取回时,公安人员已经上门把他找到了。根据张某的供述,公安人员在草丛中找到了失窃的1万元。问: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构成盗窃罪的既遂还是未遂? 分析: 意见一:失控说 意见二:失控+控制说 意见三:法益受损说 案例分析:被告人蒲某,男,21岁,工人。 1998年1月31日晚21时许,被告人想到“快过年了,没钱花,抢点钱”,于是从家中出来,在某居民区里转悠,伺机作案。 此时,住在该小区14号楼3单元5楼的妇女方某因与丈夫发生口角,下楼准备去散散心。当方从3单元行至楼西头,发现蒲某跟踪身后,觉得可疑,便转身返回3单元上楼,蒲某也尾随上楼。 方某走到5楼自家门口,掏出钥匙打开房门进屋准备关门时,蒲某误以为方家没有其他人,强行挤进房内,并随手锁上房门。方被吓得惊叫起来,方的丈夫王某闻声从房间出来,拉开客厅点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答:“我找水喝。”王某质问“你找水喝怎么找到5楼来了?”王某见蒲某答不上来,即上前将蒲某制服,并在邻居的协助下扭送至派出所。 蒲某被抓捕后,始终供认他到方家的目的是“为了抢钱”,并且主动交代了他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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