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职工持股制度的发展(DOC 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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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职工持股制度的发展(DOC 9)

中国企业职工持股制度的发展 职工持股计划(ESOP)试点工作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报告对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现状、涉及职工持股的有关政策法规约束与申报审批流程、职工持股信托化的发展趋势、以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推进职工持股制度的健康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职工持股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职工持股是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同时诞生的。这一制度是由企业职工和经营者自发选择,由本企业职工以购买或以其它形式持有本企业股票开始,并逐渐走向规范的。   1. 关于职工持股的来源和比例   (1)职工持股的股份来源   从股权取得的方式看,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增资扩股方。如深圳、南京规定: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内部职工持股原则上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建立,个别企业也可通过产权转让方式建立。   二是增资扩股与资产存量置换、产权转让方式相结合。如浙江、江苏规定:内部职工股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建立,也可通过产权受让方式建立。   三是发起设立的方式。如安徽规定除采取增资扩股和购买公司部分股权的形式建立外,还可采取职工个人与其它股东共同出资作为发起人建立。在实践中,通过增资扩股引入职工持股的方式比较容易被原企业投资者(主要是国有股东)所接受。   (2)职工持股的比例   各地对职工持股的具体比例没有作出明确限定。从实际情况来看,对职工持股的限定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按企业总股本分档限定职工持股比例。企业总股本越小,允许职工持股的比例越大。   二是规定职工持股的最高比例。如黑龙江规定在股权设计中,从总股份中设定一定比例为职工持股股份,一般不应超过本企业股本总额的30%。   三是规定职工持股的最低比例。如甘肃规定公司职工持股比例最少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非国家垄断和没有特殊规定的行业,根据需要和可能,职工持股可以达到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的比例。   2.关于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   我国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条途径:   --现金出资。很多省市明确规定,职工购股资金应以“职工个人出资(筹集)为主”。类似规定的主要有黑龙江、甘肃、青海、北京市和南京市。如黑龙江规定职工个人持股资金的来源,按照个人自愿出资为主,多渠道集资为辅的原则筹集。北京规定职工持股会的资金来源应以会员的现金出资为主。南京规定企业依法改制时,职工个人持股资金的来源的原则为,以个人出资为主,其它渠道为辅。   --银行贷款。如深圳规定由公司非职工股东担保,向银行或资产经营公司贷款。   --将企业公益金借给职工。如深圳规定可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职工购股,借款利率参照银行同期利率决定。   --净资产增值奖励。如江苏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后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有关指标的,经企业产权方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将净资产增值部分的10%折成股份用于奖励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其它有重大贡献的企业人员。   --专利、专有技术折股。厦门规定,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专有技术、专利等可作价入股。深圳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将科技成果作价折股分配给有贡献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   --工资、奖金结余量化。江苏规定,对于经审计确认合法的历年的工资、奖金结余,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按职工工龄、贡献、职务等量化给职工。厦门规定企业可以把积存的公益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属于职工公共积累的资金按规定配给职工。   --年薪折股。安徽一些试点企业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折股。   3.经营者股权比例限定   对企业经营者和一般职工之间股权的比例,各地规定大体有5种:   (1)设置上限。如深圳规定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原则上为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10倍。北京市规定职工持股会每一名会员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持股会注册金额的5%。南京规定公司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与一般职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为职工平均持股额的10倍左右;公司内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可视情况提高持股比例,具体比例在公司章程和持股会章程中载明。   (2)分档设定最高比例。黑龙江、陕西规定,按照企业注册资本额3000万元以下、3000~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3个档次,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持股额度最高不能超过职工持股总额的3%、2%、1%。   (3)鼓励经营者持大股。浙江、安徽规定,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原则上为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允许经营者持大股。鼓励业务和技术骨干多持股。江苏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持股数额应当是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而原来规定董事长、经理出资认股额一般不得低于职工平均出资认股额的2倍,亦不得高于5倍)。   (4)原则性规定。厦门规定,企业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持股且持股比例应当高于一般职工,但没有具体下限。   (5)例外规定。甘肃规定,董事长、经理出资认股额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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