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法理-恶法亦法
中央民族大学第一学期期末论文 Bachelor Thesis of Central University of Nationalities 2013年1月5日 论恶法亦法 摘要:“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争是西方法学思潮演变过程中经久不衰的论题。然,人们对 “恶法亦法”往往断章取义,认为分析实证法学派在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宛如没有灵魂和生命的自动售货机,认为只要法律符合外在形式,就遵从如神祗。“恶法亦法”理论萌芽于苏格拉底,形成于奥斯丁。在澄清该主张的同时,笔者也浅谈了中国本土资源上“恶法亦法”之价值分析。 关键字:恶法亦法 分析实证法学派 秩序 依法治国 一、恶法亦法理论萌芽及形成 (一)恶法亦法理论萌芽 苏格拉底的人格特点通过“苏格拉底之死”昭示天下的:他以他自己的实践行为甚至生命的代价,以慷慨悲歌的方式诠释了恶法亦法理论的恒常精髓,即只要是法律合法(符合程序)成立,不论这种法律是好是坏,即使它非常邪恶,当事人都要无条件的服从。 苏格拉底确信无论法律是多么的不公正,多么的不正义,多么的邪恶,法律都必须被尊重、必须被捍卫、必须被执行。而其共同指向一点:苏格拉底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决不苟且偷生,即使冤死在法律之下也不怨不尤。因为雅典的法律要生,所以,苏格拉底必须死。正是苏格拉底这一振聋发聩的壮举,昭示了后世法学当中恶法亦法理论的萌芽破土。 (二)恶法亦法理论形成 苏格拉底是恶法亦法理论萌芽的奠基始祖,但由于他述而不作,再加之人类早期思想的混沌,致使他并没有提出系统、完善的恶法亦法理论。恶法亦法理论的真正形成始于近代分析法学创始人奥斯丁。关于恶法亦法理论的前题,奥斯丁说:“法的存在是一个问题。法的优劣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法是否存在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法是否符合一个假定的标准,则是另外一种需要研究的问题。”按照德沃金在批判法律实证主义理论时提出的看法,奥斯丁在这里实际上阐释了法律实证主义的一个基本命题----“分离命题”(the Separability),即法律和道德在概念上没有重叠。 所谓的“恶法亦法”用通俗的话来表达就是,即使这个法律是不道德的,是邪恶的,但是仍然是法律。这种观点认为只要是适格的主体以恰当的方式颁布的法律,即使它再不符合道德,它再不被人们所接受,它仍是法律。奥斯丁在论证“恶法亦法”这一命题时,列出了以下几点理由:(1)道德上邪恶的法律,尽管人们的憎恶和反对,也不会失去作为“主权者的命令”的性质,同样具有强制力。(2)自然法学提出的评价法律的良恶的自然法标准,并不具有其绝对的客观真理性,因为理性法或上帝之法,并不是明确的,而是一些人的价值主张,在革命时期,这种理论的目的在于论证某种革命主张的正当性;而在和平时期,这种理论主张只会导致无政府主义。(3)与理性法相冲突的人法不可能具有义务性或拘束力,不能被认为是法律,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三、“恶法亦法”内涵之澄清 “恶法亦法”之真正内涵,可从经典案例“告密者困境”一窥全貌。1944 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结果,她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丈夫并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在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在法庭上,妻子的抗辩理由是: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并没有违法犯罪。在迫切的形势下,德国的法院依据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进行审判,援引了“良知”和“正义”之类的观念,认为“妻子向德国法院告发丈夫导致丈夫的自由被剥夺,虽然丈夫是被法院以违法的理由宣判的,但是,这种法律‘违背所有正常人的健全良知和正义观念’。”法院通过宣布纳粹时期的法律无效的方式来实现对道德、对正义的追求与维护,这被认为是自然法学派的伟大胜利。 对此,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法学派则认为,为了达到惩罚该女子的不道德行为的目的而仅仅通过宣布过去的法律无效的方法是不明智的。“不道德的东西在某有限程度上不可能是法律或不可能合法。运用这一原则之弊害在于:它将会掩盖我们所面对的问题的真正本质,从而鼓励浪漫的乐观主义,认为所有为 我们所珍视的价值最终将在单一的体系中融洽相处,而任何一种价值不会因调和另一种价值而被牺牲或损伤。”并且,正义和邪恶的标准语界限很难确定,为了实现眼前个案的目的而随意援引道德正义原则,未免过于不严肃。哈特一再提醒我们,不要混淆了对法律基本概念的分析与对法律的批评,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