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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的挑战
浅析我国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的挑战
摘要:罪刑法定原则被我国刑法典确定为基本原则,开启了我国刑事法治的新时代。而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并非一方风顺的,作为舶来品,其在我国的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 司法解释 冲突
罪刑法定主义体现于我国现行刑法的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进行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我国1997年刑法才真正确立了罪行法定道德原则,至今日,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发展还存在不少问题。
立法上应进一步细化,避免粗疏,使罪刑法定落到实处
㈠立法的有限性
法律的原则性、抽象性、概括性是不足以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状况的,因此,一方面法律要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就必须是概括的、原则的;但另一方面追求极端的罪行法定,使法官严格按照法律处理案件,严禁法官主观断案,这就必然要求法律极度明确,对每个案子都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同时也让公民有预测自己行为的可能性。这种矛盾,使得我们必须找到合适的位置,将二者兼顾。②但是,要真正做到使刑法详略得当是很难得,这就决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中必然遇到障碍。同时,司法不是立法的盲从和附庸,司法独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立法自身无法超越的缺陷③,罪刑法定同样离不开法官的主观能动性。
㈡立法用语模糊、不准确性
一方面,立法用语模糊给罪刑法定的施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尽管刑法在具体条文方面,尽量减少模糊用语的运用,对一些随意性较大的词语,均尽量地给予明确的法定界限或幅度,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存在模糊用语,使得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困难。
另一方面,法律条文用词不准确也阻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有效进行。有一些大众媒体与人们平常谈话中的普通词汇运用到法律条文中,无疑降低了法律的科学性、严肃性。
二、从司法解释入手,减少与罪刑法定的冲突
虽然法官解释刑法是世界范围内的一个普遍的现象,但在我国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产生了冲突和不协调性。具体表现在:⑴司法解释不合立法规定,有司法权僭越立法权之嫌;⑵司法解释之间相互矛盾,使司法活动之间存在内耗;⑶司法解释缺乏统一的价值性指导;⑷司法解释滞后,对司法活动的效用没有很好地发挥;⑸执法主体对司法解释的认识不够、执行不力。④
司法人员的素质问题
司法人员的素质等司法层面的问题影响定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有效贯彻。“法律领域里,最核心的问题是法官的行为,尤其是他们作为法官的行为。”⑤我国在法官的教育、遴选和管理方面的权限使法官的素质明显地存在问题。没有受到任何法律教育的人,也可以成为法官,而受到良好法学教育的院校毕业生却很难成为法官。低素质的法官队伍必然造成法官行为的不规范,影响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
四、解决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走出困境的几点看法
对于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贯彻面临的困难,解决的办法在笔者吸取其他一些学者的看法,认为有一下几点可以实施,简单几点,以期能够抛砖引玉,努力突破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贯彻的瓶颈:1.把司法权和立法权区别开来,司法主体应当遵照立法主体的原意,恪守立法的价值取向,避免内部之间与内外之间的冲突,使立法和司法的一体化体系初步建立起来;2.提高司法解释的效率。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具体案件就会陷入僵局之中,所以从司法的效率与经济性出发,原则性的司法解释必须走在司法活动的前面,发挥指导性作用;3.贯彻罪刑法定主义,应当注意横向部门和纵向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使“两高”的尊严和权威性真正建立起来;4.为了使罪刑法定的司法化过程更加有效、顺畅,刻不容缓的是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尽早建立法律职业共用体。
注释:
①徐立:《我国刑事法治的重大理论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页;
②赵秉志:《刑事法定原则研究》,载《刑法论丛》(第六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页;
③李永生、陈伟等著:《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法观沉思》,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6-47页;
④[美]卡尔?卢埃林语,参见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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