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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1)《预算法》95.1.1(财政基本法律、核心法、骨干法) (2)《预算法实施条例》95.12.1 二、国家预算 (一)概念:国家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具有财力保证、调节制约、反映监督职能 (三)预算级次划分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包括:(1)中央预算;(2)省级预算;(3)地市级预算;(4)县市级预算;(5)乡镇级预算。 中央----省----市----县----镇(5级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 地方向中央上交的 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补助的数额 (2)地方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包括 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补助的数额 (3)总预算(财政总预算)----各级政府将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汇总编成的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三 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审查、批准、改变撤销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策的不适当的决议。 (小结:审查权、批准权、改变撤销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乡、民族乡、镇人大职权(审批撤销+监督)不设常委会 (1)审查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二)各级人大常委会职权(监督、审批、撤销权) 1、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 (1)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3)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4)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5)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小结:监督权、审查批准权、撤销权 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监督、审批、撤销权) (1)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3)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 (4)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小结:监督权、审查批准权、撤销权 (三)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执行、提案、报告权 ) 1、国务院财政部职权: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小结:具体编制、具体执行、提案权、报告权 2、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2)具体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小结:具体编制、具体执行、提案权、报告权 (四)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3条) (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小结:与财政部门职权类同 2、各单位的职权(4条)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 (3)安排预算支出 (4)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 预算收入形式: 1、税收收入,是预算收入的最主要部分90%。 2、依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3、专项收入,如:铁道专项收入、征收排污费收入、电力建设基金收入等。 4、其他收入,包括规费收入、罚没收入等。 (二)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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