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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範的三個社會基礎:
論 Hermann Heller 的法概念論 鍾芳樺*
目 次 壹、前言
貳、Heller 法概念論在國家學理論學說史上的背景 參、Heller 的法概念論:法成為規範性事實的三個基礎
一、法的權威基礎:國家
(一)國家的定義
(二)國家做為權威基礎:倫理性法原則成為證立國家的依據 二、法的常態性基礎
(一)法安定性與可計算性在形成社會秩序上的意義
(二)常態性做為規範基礎
(三)常態性與規範性的關係 三、法的倫理性基礎:倫理性的法原則
(一)倫理性法原則做為實證法的證立基礎
(二)倫理性法原則做為協助實證法解釋及適用的要素 肆、結論:法做為一種規範性事實─Heller 對法治國理念的說明與辯護
關鍵字: 實證法語句,倫理性法原則,綜合論,常態性,規範性,應然與實然, 正當性
投稿日期: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接受刊登日期: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班博士候選人。
第十五期
法規範的三個社會基礎:論 Hermann Heller 的法概念論
PAGE 3
壹、前言
當我們對於法現象進行思考時,會注意到法有兩種特質:法一方 面是一種行為的規範,規定了日常生活中什麼行為是可容許的,什麼 行為會遭受懲罰;另一方面,法又是社會現象的一部份,它被立法機 關所制定,也具體影響到人的生活。也就是說,法可以從應然( Sollen) 跟實然(Sein)的角度進行觀察。就法概念論而言,是否這兩個觀察 角度必須截然區分,以及到底何種角度的觀察較能掌握法的概念,便 成為法學、法哲學與法理論的一個重要問題。1 針對這個問題有兩種 不同的看法,一種是應然實然的二元論( Dualismus),如 Kelsen 主張, 應然與實然兩者不能從邏輯上互相推導而出。2 另一種則是認為可以 從實然中推導出應然。這又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是所謂的綜合論
(Synkretismus)的看法,認為應然可以從實然中推導出來,有一種特 殊的具有價值的事實(wertvolle Wirklichkeit)成為應然的基礎,3 另
一種則是所謂的決斷論(Dezisionismus),也就是認為在國家強制力的
Vgl. Hermann. Klenner, Rechtsphilosophisches zur ontologischen und zur gnoseologischen Dimension der Sein/ Sollen-Problematik, in: ARSP Beiheft 44 (1991), S. 163.
Hans Kelsen, Reine Rechtslehre (1934), 1. Auflage, 1994, S. 21-22.
Hans Kelsen, Der soziologische und der juristische Staatsbegriff: Kritische Untersuchung des Verh?ltnisses von Staat und Recht, 1922, S. 79(Kelsen 在此處
討論了綜合論的主張)。主張綜合論的學者包括 Erich Kaufmann, Gerhard Leibholz 及 Rudolf Smend 等人。接受了制度論之後的 Carl Schmitt 也屬於這 種綜合論的思想。關於綜合論,可以參見 O. Lepsius, Die gegenstandaufhebende
Begriffsbildung, 1994, S. 342-364。
背景下,主權者依其意志而來的創設行為,便可以成為社會應當共同
遵守的法。4 從法概念論的角度來看,因為在經驗上,法這種應然規 範具有與實然層面的關連(也就是所謂的「實然的應然( Seinsollend)」
5 ),進而產生了這個二元論與「應然可以從實然導出」看法的爭議6。 本文要從這個爭議出發,來探討德國威瑪時期重要的國家學學者
Hermann Helle(r
西元一八九一年至一九三三年)7 的法概念論。8 Heller
4 決斷論在法學及政治哲學上的的代表是 Hobbes 及未接受制度論之前的 Carl Schmitt。關於決斷論的概念,vgl. Carl Schmitt, über die drei Arten des rechtswissenschaftlichen Denkens, 2. Auflage, 1934 (1992), S. 20-24。
Vgl. E. Fraenkel, Einleitung, in: ders/ K. D. Bracher (Hrsg.), Staat 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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