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培训——保险法规.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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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培训——保险法规

保险法规培训 第一部分 加强保险营销队伍 法规教育的重要性 一、保险个人营销制度的重要性 保险个人代理制度是保险营销的一种主要制度,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保险营销方式。1992年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引入我国,2008年底达到256万人。 保险营销员对我国保险事业尤其是寿险市场的发展功不可没,同时也为自己找到了一条就业和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保险个人营销制度的重要性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险营销员作为保险营销主要渠道的地位将不可改变,保险公司将持续重视个人营销渠道,保险业未来对保险营销员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其主要原因在于: 1、营销员渠道拥有数量庞大的营销员队伍,据调查显示,75%的客户是通过营销员购买保险。 2、保险营销员渠道在国内发展了十几年,经过不断探索,积累了较丰富的营销经验,是目前最为成熟的保险营销发展模式,被大多数寿险公司采用。 3、营销员由保险公司直接管理,培训专业、展业效率高、容易调动销售人员积极性。 二、当前保险营销队伍建设中的问题 1、保险营销员身份特殊,属于签约代理人,非正式员工,业绩压力较大,一定程度上导致营销员的短期行为和销售误导。 2、营销员之间收入差距悬殊,部分骨干营销员收入很高,而部分则很低,导致脱落率较高 3、佣金制度设计不尽合理导致短期行为。 4、少数营销员的误导和不合规行为、再加上媒体的刻意渲染,损害保险业形象。 5、少部分营销员保险专业素养不足,难以胜任日益复杂的金融保险产品销售。 二、当前保险营销队伍建设中的问题 保险展业误导五大“瘤疾” 1、保险销售人员不认真履行说明义务,对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待期、犹豫期及释义等重要条款不进行充分说明,不向投保人作明确提示。 2、夸大保险产品功能,特别是夸大新型人身体保险产品的分红,投资收益;不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回避或故意隐瞒投资类保险产品的费用扣除。 二、当前保险营销队伍建设中的问题 保险展业误导五大“瘤疾” 3、对于银行代售的保险产品,宣传时混同于银行理财产品,使投保人产生“需要钱时可取回保费”的误导,并隐瞒退保损失,造成不良后果。 4、擅自印制宣传材料进行不实宣传。然而目前却存在着个别展业人员私自印制各种保险宣传材料的现象,其中还掺杂了一些虚假的宣传内容。 5、引导投保人隐瞒事实,或代替投保人签名,导致后来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加强保险营销员法规教育的重要性 广大保险营销员为我国保险事业做出巨大贡献,也为普及国民风险和保险意识,培育正确的保险及理财观念、让保险走入千家万户发挥了重大作用。 也正因为如此,如果保险营销员误导以至于欺诈消费者,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样会极其严重。 1、阻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导致保险的社会认可度日益降低 ——“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 2、误导客户使得公众形成错误的保险观念,对保险产生偏见和错误认识,不利于保险业可持续发展 ——“偏见比无知更可怕”; 3、损害消费者利益,最终使得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严重受损; 4、损害保险营销员群体的长期根本利益。 ——“误导和不诚信可以保一时,无法保一世。” 三、加强保险营销员法规教育的重要性 导致保险营销员违规以至于违法的原因既有现实客观原因,更有主观原因,但无论任何原因,在任何情况下,合规展业、诚信服务都是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基本准则。 遏制保险欺诈误导及违规的两道防线:道德和法律。 道德——自我约束、诚信教育与建设、职业道德教育 法律——保险法制岗前及继续教育、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惩戒是遏制保险欺诈误导的制度约束和威慑利器。 四、保险个人营销模式的改革发展 近期保监会下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体制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对保险营销员进行多元转化的试点。大致包括:保险营销员可以成为保险公司的销售员工(正式员工和准员工形式的营销员)、保险中介公司的销售员工、以保险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代理公司员工)、以及符合保险法规定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个人保险代理人将属于首次尝试。 个人代理人分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专属个人保险代理人。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制企业和专属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 专属个人保险代理人:个体工商户形式注册,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产品 第二部分 保险营销员有关 法律法规概论 一、法律规范的构成 法律规范=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保险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 1、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民事责任 例:保监局吊销某被判刑营销员《资格证书》,法律后果属于承担( ) A、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民事责任 D、道义责任 二、 保险营销员法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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