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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

课题: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 村民自治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并在80年代中期伴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而迅速普及。此后经过二十多年的曲折历程,村民自治进入到了全面推进和深入发展的阶段,已经成为亿万农民政治生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和创造幸福生活的制度平台。在当前新农村建设中无税费时代的背景下,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村民自治面临着全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下面系统地回顾一下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这是我们科学认识村民自治的逻辑起点。 一、创始阶段(1980年—1986年) 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一些地方基层组织体系处于瘫痪状态,农村社会面临公共产品供给的短缺问题时,农民自发成立的一种组织形式。当时,人民公社的部分权力开始从农村退出,社会治安、公共设施、社会福利、土地管理、水利管理等社会职能无人问津。人民公社旧的管理体制的解体造成乡村社会的“权力真空”,它呼唤新的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的出现。 据《乡镇论坛》主编米有录先生的寻访,最早的村委会产生于宜山县(今为宜州市)屏南乡的合寨村(1984年前为合寨大队)。1980年2月,在合寨大队所属的果作自然村,为了治安防盗和自我管理,生产队队长韦焕能提出建立村民委员会。他和邻近的5个生产队队长一道通知农民开会,每户一人,选举村委会。韦焕能当选为村主任。1980年7月14日,他同85户村民一道制定了一份村规民约、封山公约。实现了村务的民主管理和村民的自我教育。后来又修建两座小桥,开辟了一条机耕路,安装了电视转播器,从而开始实现了村民的自我服务。这样,果作村民委员会作为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村民委员会诞生了,村民自治由此发端。 党中央及时肯定了农民自发组织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1982年修改颁布新宪法时,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任务,确立了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这就为我国实行村民自治提供了宪法依据,各地依照宪法规定,进行建立村民委员会的试点。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废除了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对建立村委会的工作作了具体要求,推动了村委会在全国普遍建立。 1986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发挥群众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同时责成民政部负责村委会建设的日常工作。这表明国家开始将注意力转向乡以下的村级组织,由此加速了村民自治的发展。 二、发展创新和完备阶段(1987年—1997年) 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村民自治被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决定于198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1988年6月,民政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乡村选举,村民自治开始进入制度化运作阶段。1990年以来,全国广泛开展了村级选举的示范活动。主管村民自治的国家民政部在1990年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中指出,建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和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侧重点。1994年2月,民政部又发布了《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对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目标、任务、指导方针、具体措施等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四项民主制度。 1997年,民政部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深化农村村民自治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指出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是加强农村村委会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求注重实效,努力实现村务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到1997年底,全国60%以上的村庄建立了村民自治制度。 实践中,各地涌现出许多有益的制度创新,重要的有:吉林省梨树县创造的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海选”模式、河南省驻马店地区汝南县创造的通过民主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的“三上三下三公布”方式、山西省河曲县创造的“两票制”选举模式、福建全省统一实行的确定候选人的“五人提名、代表预选”方式、安徽省岳西县的“联选制”、山东省日照市涛雒luo镇农民创造的“村民公决”民主决策模式等。这些新制度丰富和发展了村民自治的理论体系。 三、全面推进和深入发展的阶段(1998年—2004年) 1998年,是中国村民自治走向成熟化的转折年。已经试行了十年的“试行法”宣布废止,经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同年11月4日正式颁布实施。在选举的制度选择方面,新法较之“试行法”有了突破性的进展,村民自治由此进入到全面推进和深入发展的阶段:一是工作重心从组织重建、建章立制走向权利保障。目前,村民自治已经基本走上了依法建制、以制治村的良性轨道。但是如何将法律和制度落到实处,真正保障亿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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