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资料例分析.ppt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案例一 某储运公司与某食品加工厂签订了食品原料仓储合同,约定由储运公司储存食品加工 厂的生产原料。在合同履行期间,食品厂发现从仓库提取的原材料有变质现象,致使食品 厂生产原料供应不上,影响了生产。经查,由仓库的通风设备发生故障引起的不能按时通 风导致了食品原料变质。 1.储运公司提供的仓储属于哪种类型的仓储? 2.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1)属于合同仓储。 (2)损失由储运公司承担。 理由是,保管方储运公司要按照约定的储存条件和要求保管货物,特别是对于危险品和易腐物品,要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保管方储运公司因保管不当造成仓储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由于仓库的通风设备发生故障引起的不能按时通风而导致了食品原料变质。故,应由保管方储运公司承担。 案例二 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999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前景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 元。前景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赵某认为前景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前景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前景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 思考 (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2)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说明理由。 (3)你认为应该怎样处理? 1)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2)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 (3)但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案例三 2010年7月24日,沈阳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公司”)与烟台某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公司”)签订《仓储合同》,合同约定:沈阳公司在烟台公司仓库中储存纸浆,烟台公司须保证仓库温度不能高于15度、湿度不得大于70%,需配备相应的降温、除湿设备;存储时间为 2005年8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沈阳公司按月支付仓储费元2.5万元;不得允许未取得沈阳公司签字的出库单的单位或个人提取纸浆,否则由烟台公司承担一切经济损失。随后,沈阳公司将共499.815吨未漂白木浆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交付给烟台公司,烟台公司于7月27日提取货物后存放在仓库,同时出具收条。2005年8月11日,烟台公司的仓库空调发生故障,8月17日故障被初步排除,但因设备老化后来又经常发生故障,直到9月17日故障才被完全排除。在这期间,沈阳公司的纸浆一直存放在平均温度为23度的环境中,致使纸浆纤维会发生降解,开始发生霉变。烟台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多次与沈阳公司联系,但因对方地址和电话发生变化,一直无法联系上。为防止双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烟台公司于10月12日自行将货物作为废品卖给了流动的收购废品的人,卖得价款68万元。2008年10月24日,沈阳公司向烟台公司提取上述货物时,烟台公司不能提供并声称已经自行处理了。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沈阳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烟台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923917.75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分析 沈阳公司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烟台公司来承担,烟台公司作为货物保管人在履行《仓储合同》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 一、没有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货物保管义务沈阳公司在烟台公司存储的是未漂白木浆,该货物对温度、湿度等存储条件均有一定的特殊要求,双方在《仓储合同》对该批货物的存储条件进行了明确定因此,烟台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存储要求对该批货物进行保管。烟台公司在空调设备发生故障后,没有及时彻底排

文档评论(0)

xingyuxiaxiang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