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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则试行起草说明根据
《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
操作规则(试行)》起草说明
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申请人可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登记,也可直接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为规范我市行政辖区内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行为,进一步明确有关业务操作办法,我局在上位法及部门规章的基础上,依照职权研究制定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的具体操作规则,目前已完成《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的起草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处分该特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规定,继承人虽然自继承开始时已取得不动产物权,但处分该物权之前仍需进行登记。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之前,房屋登记部门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及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要求继承人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继承登记,该做法从预防纠纷、减少登记行政诉讼的角度来看,确实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一做法同时也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群众意见较大。因此,国土部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中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部令第63号。
(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本《规则》共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规则》的正文部分,第二部分为附件。
(一)正文部分
正文部分共四条:
第一条明确了《规则》制定的原因、依据及适用范围。
第二条明确了申请人提交继承权公证材料或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所应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及办法。
第三条是本《规则》的主要部分。明确了申请人提交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人关于不动产权分配的协议等材料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所应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继承材料查验的程序、查验事项及具体方法等内容。本条较多地借鉴了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和做法。
1、关于办理流程问题。对于不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的情形,《规则》规定应按照“核实登记情况—接收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公告—继承材料查验—受理—审核—登记事项公告—登簿—发证”的程序办理登记。
2、关于办理窗口设置问题。由于申请人提交死亡证明等材料申请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较一般登记申请复杂,材料查验程序较长、耗时较多,无法一次办理完结,因此,登记机构宜设立专窗或专门办公室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咨询及材料查验工作。涉及房屋继承的不动产登记,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市住房局共同进行业务咨询及材料查验。材料经查验通过后由市住房局受理,市住房局出具《房屋交易(所有权转移)结果告知书》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推送相关资料。
3、关于继承材料查验问题。继承材料查验工作是登记机审查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的主要措施之一,《规则》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了继承材料查验的程序步骤及查验方法,指导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通过告知、查验、询问、记录、见证等措施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核查材料真伪。
为确保查验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出现全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未到齐、申请材料不齐全、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就继承的不动产权归属问题存在争议等情形时,查验工作即中止。查验中止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未能满足材料查验条件并重新约定查验时间的,查验终止。
4、关于公告问题。不动产继承关系复杂,申请人前来进行登记申请的同时,也可能存在潜在的不动产权利害关系人,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审核中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但是,登记机构也不能无端怀疑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从而无限增加审查内容和审查环节。因此,《规则》在材料查验和审核登簿前分别设置了为期30天的公告环节,即能够最大限度地征询潜在利害关系人意见,维护其正当权益,也避免因过度审查侵害申请人的正当权益。一旦出现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情形,登记机构应中止登记过程,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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