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2011年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学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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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2011年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学习课件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 例 学 习 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改的背景和修改主要内容。 二、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容学习。 公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发布,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 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使用、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使用、储存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 将安全评价的周期统一确定为3年,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也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结构解析 新条例共分八章102条 分别为: 第一章 总则(1--10)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11--27) 第三章 使用安全(28--32) 第四章 经营安全(33--42) 第五章 运输安全(43--65)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66--74) 第七章 法律责任(75--96) 第八章 附则(6条97--102) 第一章 总 则 使用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企业安全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建设项目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港口建设项目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评价及备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四章   经营安全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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