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的若干法律问题思考-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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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的若干法律问题思考-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

第7 卷 第5 期 中 南 林 业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Vol. 7 No.5 2013 10 年 月 JOURNA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FORESTRY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 Oct. 2013 碳排放权交易的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龚柳青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 [ 摘 要 ]西方各国已经建立了较为成熟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而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虽然已经初具规模,但 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初始分配不公、缺乏监管机制、不成熟的交易市场等。在对各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论 述的基础上, 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进行研究与借鉴,从公平化初始分配、完善监管机制、建全交易市场等角度充分 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 关键词 ]碳排放;碳排放交易;完善 [ 中图分类号 ]D9 13 [ 文献标志码 ]A [ 文章编号 ]1673-9272(20 13)05-0 154-03 一、碳排放权的提出 排放权与排污权的主体都是排放污染物利用环境的 1997 年,旨在 “为发达国家制定一个减排温室 单位,其主体是一致的;再次,从权利客体的角度 气体量化义务”的《京都议定书》在日本京都签订。《京 来说,碳排放权与排污权的权利客体是一致的,都 都议定书》在规定各国温室气体排放削减量的同时, 是政府代表社会所拥有的能够向环境排放染污物的 也提供了帮助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三个创新机制: 环境容量;最后,两种权利的权利内容是一致的, 联合履行机制 (JI ),清洁发展机制 (CDM ), 排放 都包括了对污染物的环境容量的占有、使用与收益, 交易机制 (ET )。这三个创新机制的实施造就了碳 其权利属性是一致的。因而,对碳排放权,笔者认为, 排放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经济学家 其定义可以界定为:建立在《京都议定书》基础上的, 们提出的排污权交易的概念。排污权交易的思想由 通过各种安排,在各国之间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转 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最先提出:政府拥有向环境排 让,并最终达到共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要目标。 放污染物的社会资源,污染者可以选择从资源的所 (一)碳排放权的概念及特征 有者处即政府处获得这种排放污染物的权力,或者 笔者认为,比较合适的方案,是将碳排放权确 向拥有污染物排放权的其它单位购买而获得,而污 定为物权之下的一种用益物权。原因在于:第一, 染物排放权拥有者之间则能够进行交易其所拥有的 学界普遍认为排污权属于特殊的用益物权,作为排 资源,从而能够从整体上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数量、 污权种类之一的碳排放权也理应划分为物权之下的 降低环境治理的总体费用,进而使环境资源得以优 用益物权。第二,碳排放权的客体非常特殊,是环 化配置。排污权交易的重要原理是 “限额与贸易”: 境能够容纳的最大污染容量,其特殊之处在于无法 由资源拥有者即政府根据需要,评估出可能的环境 人为地进行移动或转移,该特征与民法上的不动产 容量,确定该环境容量所能允许的污染物的最大排 特征是一致的。第三,用益物权的特点是对非已所 放量,将该排放量划分为代表一定排污量的单位份 有的物进行利用,碳排放权其实质是对环境资源的 额,通过无偿分配、竞价招标、公开拍卖等各种方 利用,而环境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第四,碳排放 式将排污权份额无偿或有偿分配,购买者可在二级 权人通过排放温室气体实现对环境容量的占有,也 市场上进行再次交易,可以买入或卖出其拥有的排 符合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的特性。 [1] 污份额,以最终实现排污权份额在市场上的流转。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理论基础 碳排放权在性质上与排污权的具有共同的基本 大多数经济学者认为外部性理论、交易成本理 属性。从法理学角度而言,排污权可以看作碳排放 论和环境容量资源的财产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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