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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资产损失办法新旧解读

新旧资产损失扣除办法风趣解读 作者:盐河畔王越,QQ657585086授课培训联植入公益广告) 新法伊始,资产损失扣除办法诸文迭出,一夜春风至,公告扑面来,究有何区别,且听在下弹唱一曲,端的好听坏听,全凭诸位看客斟酌,黑体字公告,红体字旧办法,绿体字就是咱家的独门秘决。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表述更精密,只依据所得税法、征管法及57号文,旧办法的“等”字取消,堵塞了变通渠道,但这种绝对主义的表述方法不妥,如果今后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难道还要废除公告再出又一公告?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取消了旧办法“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本就是个错误的表述,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同样是可以扣除的嘛!用于经营管理活动本就表明了与企业收入是有关的,新办法对应收款括大了范围,包括了各类垫款及企业间往来款项,即包括了其他应收款项,解除了一些人认为其他应收款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得扣除的理念,另外将“无形资产”纳入资产损失范畴,旧办法不包括无形资产是个失误,其实各地在后续管理中都默认了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扣除的观念,既然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中包括了无形资产,自然允许其有损失,岂能固资、生产性生物资产可以扣除,而无形资产不可以扣?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之所以要规定法定资产损失,主要还是维护纳税人权益,非得等到实际资产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等于是占用了纳税人的宝贵资金,而之所以要等到实际处置或转让有时并非是纳税人的原因,因此出台了个“法定资产损失”让企业早点得到税前扣除,应当是本公告惠民的一条重点,正如旧办法股权投资损失预估5%残值一样,假设某股票狂跌不止,停牌是意料之中的事,但由于正常原因股票无法出手,没人接手啊,此时无法处置,如果不允许税前扣除,一方面是资产虚肿虚胖,另一方面也会造成企业多负担本不应当负担的税款.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之所以强调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主要是保持税收与会计处理的一致性,那么如果资产损失已发生,但未作会计处理怎么办?能否作为会计差错重新入帐并追补扣除?纵观全文,应当是不允许的,公告第六条的“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 应当指以前年度做出了会计处理但因种种原因而未能税前扣除的情形,因此如果当年发生资产损失,但未作会计处理,即使以后补做会计处理,也是明日黄花,后悔莫及不予税前扣除了。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旧办法是或审批或备案,公告统一为申报损失扣除,事后备案不再可行,强化了税务机关执法地位,也有利于对资产损失扣除的加大管理,目前虚报损失的现象比比皆是,茶叶厂商明明是把茶叶送给税务局的或什么局的人喝了,没法出帐,编个茶叶遇潮遇水损失,税前扣除!呵呵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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