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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浅议庭前准备程序的设立
浅议庭前准备程序的设立
近年来,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以及“大立案”审判流程管理机制的逐步建立、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准备的适应当前改革的需要,庭前准备程序的设立已势在必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更加快了设立庭前准备程序的步代,同时也为庭前准备程序的设立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良好机遇。
一、庭前准备程序的概念
所谓庭前准备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案件时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及时化解纠纷,避免重复开庭,提高重复开庭,提高庭审效率,在开庭审理前设置一个专门的准备程序。它包括:诉讼指导、文书送达、证据收集、证据保全、证据交换、归纳焦点、庭前调解、排期开庭等。
二、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庭前准备工作存在的弊端
(一)庭前准备程序设置不完备,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的规则及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对庭前准备程序规定的不具体、不详细,不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程序,只是在第113条至119条规定了一些诸如送达、诉讼指导、调查取证等,内容简单且职权主义色彩较浓。
(二)程序设置不合理。现行审理程序包含了许多非审判内容,审理活动的连贯性不强,审理效率不高,易造成诉讼拖延。
(三)庭前程序效益差、成本过高,浪费了司法资源。由于审前程序设置不科学,对所有纠纷都没有充分准备,便直接进入了审理程序,使一些能庭前和解、调解的案件,也要进入审理程序,起不到过滤纠纷的作用,加重了审判业务庭的负担,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三、庭前准备程序设立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设立庭前准备程序,逐步完善了审判流程管理机制,进一步深化了法院审理体制的改革。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大部分已经实行了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在实施“大立案”过程中,许多法院为避免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接触,防止“暗箱操作”实施“阳光工程”,对所有案件由立案庭进行排期,实行“一步到庭”“直接开庭”通过实践,确实对在当事人与审判人员之间形成“隔离带”,遏制司法腐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不经过庭前准备直接开庭,出现一个案件多次休庭、重复开庭,影响了庭审程序的公正性。同时,由于一些可调解的案件也要排期进入庭审程序,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在立案和审判阶段,亟需设立一个过渡程序,既庭前准备程序。
(二)设立庭前准备程序,是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由之路,体现了法院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护,奠定了实体裁判公正的基础。
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被告往往不按期提交答辩状,封锁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便在庭审中展开诉讼偷袭,而原告为了实施诉讼防御,常常不把对自己有利证据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法庭,这不仅影响了庭审效率,更重要的是与民事诉讼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基本原则相背离,不利于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权利的基本原则相背离,不利于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护。同时由于处于劣垫地位的一方长时间存在于法官内心,势必影响对多次开庭审理后分析论证,难免造成法院先入为主,从而影响案件裁判时的实体公正,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是背道而驰的,而庭前准备程序的设立正解决了这一问题。
(三)设立庭前准备程序提高了审判质量和审判率,强化了庭审功能,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由于在开庭审理前,立案庭经过指导当事人诉讼、举证指导活动以及证据收集、交换、归纳焦点、庭前调解等一系列庭前准备工作,不仅使相当一部分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在开庭前自愿和解、调解达成协议或撤回起诉,及时结案、化解了纠纷,而且使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开庭审理时,缩短庭审间,理顺法律关系,保持了庭审的严肃性,避免了重复开庭、盲目开庭;同时,由于充分的庭前准备使主审法官在庭审时对证据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分析论证;案件争议焦点和证据信息实现了公开化,有利于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客观公正地作出采信与否的判断。
(四)设立庭前准备程序符合国外民事诉讼法立法例,推动了我国民事诉讼与世界接轨的步伐。
当今世界,无论是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还是以德国代表的大陆法系在民事诉讼中均设立了庭前准备程序,英美法系采用的发现证据程序,大陆法系采用的言辞辩证程序,二者虽然功能不同,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也规定的有庭前准备的法律条文,但没有设立专门的独立程序,条文规定的简单、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国已加入WTO,国际交往日益增多,法律也出现全球化趋势。国际化的司法理念已基本形成,构建我国的庭前准备程序已迫在眉捷。
四、庭前准备程序实施及其内容
庭前准备工作主要由立案庭庭前准备组来完成,它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一名组成。主要办理下列事项:文书送达和证据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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