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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打击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打击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经营涉及的法律法规
为确保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证据确凿,现将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如下:
一、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一)销售、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
1、法律依据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2、吊销条件
(1)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值在500元以上的;
(2)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者,即可适用《市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二)因违法经营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拒绝接受检查
1、法律依据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因违法经营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拒绝接受检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吊销条件
(1)因违法经营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2)拒绝接受调查的。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者,即可适用《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三)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
1、法律依据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吊销条件
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且拒不整改,情节严重。
(四)出借、出租、出让、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法律依据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吊销条件
出借、出租、出让、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情节严重。
二、证据类别
(一)物证:
涉案烟草制品;
(二)书证:
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物品清单、物品价格清单;
2、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
3、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
5、相关销售台帐、记录等;
(三)当事人陈述:
询问调查笔录;
(四)视听资料:
1、检查现场照片或摄像;
2、抽样、送检照片或摄像;
(五)鉴定结论:
检验报告或卷烟真伪鉴别检验结果证明单;
(六)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
(七)证人证言:
1、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询问笔录;
2、购买涉假卷烟消费者询问笔录。
三、查处程序
(一)查处流程
此类案件为一般程序案件,在前期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注重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流程如下:
1、办案部门原则上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0日内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并向当事人下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决定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听证相关程序举行听证。
3、听证结束之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听证相关问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处罚机关在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相关问题如下:
1、听证原则
(1)公开、公正、平等原则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2)不加重处罚原则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2、听证参与人
(1)主持人
听证会的主持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人数一般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并从中指定一人为负责人。主持人的条件如下:
应当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中主管专卖法制工作或专卖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非听证事项的调查人员或承办人员;
(2)当事人
(3)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的第三人
(4)听证事项的调查人员或承办人员
(5)其他相关人员
3、听证程序
(1)受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审查听证申请是否符合要求听证的条件、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对于符合听证要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2)听证
主持人查明到场当事人或其他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说明听证事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会开始;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会终止。
调查人员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
当事人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调查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
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调查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在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主持人、记录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4、注意问题
(1)行政处罚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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