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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关于双倍工资的案例解释
关于双倍工资的案例解释
案例1同意事后补签合同
也可主张二倍工资
去年10月,张先生被一家印染公司聘为技术员。上班的当日,公司就与他约定,劳动合同自2011年1月中旬正式签订,此前这3个月属于临时工,不算工龄,张先生在意向书上签了字。最近,张先生决定辞职,对未签劳动合同的3个月时间,要求公司按双倍工资给予补偿。公司表示,当时双方已有约定,且在意向书上签字,不同意给补偿。那同意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可否主张二倍工资?
法律解答:无论劳动者同意与否,只要不属于劳动者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因为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双方对此有明确的约定,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对用人单位来说无免责理由,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工资。
案例2
职工拖延签订合同
公司过错也给双薪
田宝荣今年2月1日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因某种原因,双方未签劳动合同。6月25日,公司通知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拖延了五天时间,并于5个月界满之日与公司签了劳动合同。8月下旬,田宝荣决定辞职,办离职手续时,田宝荣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的5个月的双倍工资。公司以田宝荣拖延签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双倍工资。那劳动者拖延签合同,就不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法律解答: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根据,依法田宝荣应当得到3个月零22天的双倍工资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本案中,该公司是在田宝荣工作到4个月零24天时,提出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此前的时间内未签合同的责任在公司。那么,公司向田宝荣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田宝荣上班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11年3月2日,截止时间是6月24日。
案例3
试用期被违法辞退
可主张双倍补偿金
今年6月,马先生应聘到某矿业公司工作,并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3个月试用期。就在试用期界满之时,公司因环保不合格被要求停产,公司决定停止该项目,对新录用的员工均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马先生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给予被辞退者以经济赔偿,可公司以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理由,拒绝违约赔偿金。公司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
法律解答:该公司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当属合同违约性质,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40条(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视为违约行为。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4
劳动合同到期没续
不能主张双倍工资
李先生应聘到某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今年3月到期。因该公司已决定于今年12月份终止经营,所以未与到期的几名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李先生想知道,如果公司终止经营并与他们解除合同,李先生能否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时间段的双倍工资补偿?
法律解答:《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该法强调的“用工之日起”,指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应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并没明确将续签劳动合同包含在内。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明确: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视为续订劳动合同。”那“视为续签劳动合同”,就不符《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情形,也就不能主张支付“双倍工资”了。
案例5
一年半未签劳动合同
应获11个月双倍工资
去年初,刘小勇大学毕业后,来到亲戚杨某所在的物流公司工作。因为是亲戚关系,没签劳动合同。今年6月底,刘小勇因与经理发生纠纷提出辞职,并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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