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用民事行政检察手段解决贪利性刑事案件中存在的民事责任追究问1.docVIP

[法学]用民事行政检察手段解决贪利性刑事案件中存在的民事责任追究问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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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用民事行政检察手段解决贪利性刑事案件中存在的民事责任追究问1

特别提示: 1.注释一定要充分。凡是来自于其他地方的,一定要标明出处,否则很难通过机器检测。这是首要问题。 2.范喜军的论文格式包括注释的格式可作参考。 3.修改以后的字数要在一万五千以上。 论文的结构建议 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追究民事责任问题探索 引言 此部分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表达国内已有的研究或探索情况,为什么研究、怎么研究。并将研究课题依据中的(三)有机地结合到这里。 一、刑事案件中追究民事责任存在的问题 为原来的课题的缘由转化而来,但应当作进一步扩充。 二、刑事案件中追究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分析 为原来的第二大部分的(一)(二)、第五大部分转化而来,并上述内容有机结合、适当补充。 三、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追究民事责任在信阳的实践 原来的第三大部分 四、完善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追究民事责任的建议 (将原文第六大部分,根据下列标题进行归类) (一)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追究民事责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确定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追究民事责任的受案范围 (三)建立影响民事责任追究对刑事责任影响的机制 原来的第四大部分,结合到这里。 (四)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机制 探索用民事行政检察手段 对有关刑事案件的监督机制 付大银 在本人从事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发现在办理涉及刑事、民事交叉案件过程中,由于传统“重刑轻民”的思想,国家、集体财产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力的保护。在对贪污、挪用公款等腐败犯罪的责任追究中仅用刑事手段乏力且微薄,导致现在社会一些领域的严重腐败现象不仅不能够得到有效地遏制,而且愈演愈烈。现在我国法律虽然对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一些的规定,但如何更好地处理好这个问题,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由于本人长期在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提出“用民事行政检察手段完善对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责任追究”,以便更好的解决此项难题。本人认为,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责任追究问题横跨刑事和民事两大法律部门,既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实践问题,又是一项新的、富有创新性、实践性和社会性的工作,在完善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应当引起立法、司法机关和学术界的关注。 课题的缘由 凡从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和法院刑事审判职责的人员,关于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民事责任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尤其是对办理相关案件的检察人员来说,缺乏监督、如何监督都是很现实的问题,有些问题非常棘手,比较普遍的有: (一)对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中存在应当追究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问题。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不起诉具有终结程序的效力。不起诉只是证明侵害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或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其行为不一定不构成民事法律的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司法中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常常发生遗漏追究民事责任问题,具体表现在对不起诉案件中被不起诉人不法财产的追缴、经被害人的请求应当责令被不起诉人履行一定的义务,特别是对被害人的赔偿等方面。其结果很可能造成涉案受害人的涉检上访,造成检察机关的工作被动,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检察机关在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及渎职等职务犯罪中遇到的无法可依问题。由于侦查手段的局限性和法律规定的严密性,经常发生办案人员获取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犯罪的事实、相关情节也达不到犯罪所达到的法定标准,对贪污贿赂犯罪经过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的金额较多,能按犯罪认定的少,这导致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巨大的反差,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腐败分子规避犯罪的侥幸心理,不能有效地惩罚犯罪。而且一些贪官,在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自知罪重,或闻风而逃,或畏罪自杀。对潜逃或失踪者,抓捕不到就不能对其提出刑事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涉案的非法钱财也就不能诉讼到法院进行判决,更不存在予以没收或责令退赔的问题。依照现有法律规定,其他司法机关更无权处理,导致无法实现对其非法占有财产的追缴。对畏罪自杀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种情形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里涉及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与其相关的涉案不法财产如何处理问题,对此问题,由于当前法律没有明显的规定,名正言顺的成为其继承人的合法财产了,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 (三)犯罪分子虽因犯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刑罚,但其被贪污、挪用的国家、集体财产能够追回而没有追回的问题。在贪污、挪用公款等贪利性案件中,犯罪分子因其犯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而依法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判处没收财产及罚金,但其贪污、挪用国家、集体的财产由于挥霍、隐匿、拒不提供线索等种种原因而未被依法追回。如被冠为中国“证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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