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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的自然人
第三编 民事主体 第五章 自然人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条件: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满两年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监护人及债权债务人 3)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公告三个月 效力:1)失踪人的财产管理:管理人的设置应有利于 失踪人 2)财产管理人的责任:代管及代偿 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案例 梁和春13岁时精神失常,经诊断确定为精神分裂症,长期住院接受治疗。1992年5月18日在上海市第三精神康复院住院治疗时擅自离院走失。为此院方曾在本市有关报纸上刊登《协查启事》,还向梁和春居所地公安机关报警,其家属等还在被申请人梁和春可能落脚地寻找,但均无音讯,现被申请人梁和春失踪已满2年,人民法院可否宣告其为失踪人? 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又称为推定死亡。 条件: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满四年/战争时期/意外事故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顺序 3)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公告1年/3个月 效力:1)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2)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被宣告死亡的人自宣告之日起为死亡 撤销: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撤销的效力: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不宜返还的可适当赔偿。婚姻关系:未婚——恢复/再婚——不得恢复 案例1 农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199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199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199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法院。 [问题] 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2.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 解读:《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唯一的法定监护人,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 案例2 雷健、雷荣于2003年3月20日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称:2001年3月8日约20:00时,雷新明在虎门龙穴岛海域从广东保得荣达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所属的沙场指挥船上失足堕海。申请人在《羊城晚报》、《南方日报》上刊登了“寻人启事”,至今已有两年,仍未有雷新明的任何消息。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雷新明死亡。申请人提供了其于2001年4月4日、4月5日先后在《南方日报》和《羊城晚报》上刊登的“寻人启事”、居民户口簿、东莞市公安局虎门水上公安检查站和广东保得荣达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 经查,雷新明,男,194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台山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系上述两申请人父亲。 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户籍、居民身份证和护照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户籍: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姓名、出生等事项的法律文件 居民身份证:简化的户籍,证明自然人的身份 护照:对外国证明内国自然人身份的法定证件 其他法律文件:出入国境通行证,来往港澳通行证 第六章 自然人的人身权 第一节 人身权概述 人身权是指自然人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 特征:1)与自然人的人格或身份不可分离 2)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但与财产权有联系 3)人身权是绝对权 第二节 人格权 人格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保持其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而必需的权利。 1、生命权 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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