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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ipo-指南修改复审部分介绍.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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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ipo-指南修改复审部分介绍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 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 及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复审委员会 崔峥 修改内容 1、根据实施细则第72条的精神,在无效程序中,加强依职权审查。 2、根据专利法第9条,对无效程序中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进行适应性修改。 3、对证据规则进行完善,适应绝对新颖性的审查 4、根据审查实践的需要,将实践中较为成熟的作法补充到指南中。 5、根据专利法第61条、实施细则第56、57条,新增一章: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一章 总则 1、根据细则第72条第2款的规定,将2.3节修改为: 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但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 请求人在审查决定的结论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 第一章 总则 2、进一步明确依职权审查原则可以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的限制,并与第四部分第三章的修改相适应,将2.4节修改为: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 第一章 总则 3、6.2节修改为: (5)决定的理由 对于涉及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判断的审查决定,应当根据需要使用文字对所涉及外观设计的主要内容进行客观的描述。 (7)附图 对于涉及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判断的审查决定,应当根据需要使用图片或者照片作为审查决定的附图 。 第二章 复审请求的审查 1、根据实施细则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将第2.6节(3)修改为: 对于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复审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第二章 复审请求的审查 2、为了避免复审案件的受理久拖不决,使复审请求案件尽早受理进入复审程序并缩短整个程序的审查周期,使被驳回的申请及早获得救济,同时考虑到复审程序中当事人针对涉及实体缺陷的复审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也仅为一个月,涉及形式缺陷的补正通知书相对容易答复,将2.7节中补正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修改为十五日。 第二章 复审请求的审查 2、对于复审程序中修改方式不符合规定的处理,原审查指南中没有作出规定,出于全面、有效地维护申请人利益的考虑,在4.2节增加一段: 第二章 复审请求的审查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的,合议组一般不予接受,并应当在复审通知书中说明该修改文本不能被接受的理由,同时对之前可接受的文本进行审查。如果修改文本中的部分内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可以对该部分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并告知复审请求人应当对该文本中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的部分进行修改,并提交符合规定的文本,否则合议组将以之前可接受的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 第三章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1、鉴于本次指南修改已明确了“请求的范围”这一概念,因此相应地在2.2节第一段相应位置补入: 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及证据。对于请求人放弃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不再审查。 第三章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2、根据细则第72条的规定,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做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即使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请求也不终止程序。根据该条精神,当事人即使达成和解而撤回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也可能不终止程序,继续作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因此将2.2节第二段中的“应当”改为“可以”,由合议组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进行和解。 第三章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3、第2.2节第三段修改为: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文本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 第三章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4、第2.2节第四段修改为: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从属部分权利要求或者多项外观设计中的部分项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该项权利要求或者外观设计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项权利要求或者外观设计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项权利要求或者外观设计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 第三章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5、根据实施细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在3.2节中补充不予受理的情形(2):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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