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文书所反映清代台湾民番土地交易的四个特点-中国经济史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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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文书所反映清代台湾民番土地交易的四个特点-中国经济史研究

契约文书所反映清代台湾民番土地 交易的四个特点∗ 陈支平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一批尚未被人引用的清代台湾中部民间契约文书的分析,就清 代台湾开发过程中汉民与番民(即“平埔族”)的土地交易,归纳出四个特点。 一、清代台湾 汉番之间的土地承耕、承租,不能与我们平常所认知的大陆地区的租佃关系等同起来,出租 土地的番民,从名义上是地主,但是他们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二、开发期的台湾,租种者承耕 的土地大多属于初垦或半熟状态,因此在租谷的交纳上需要工本费的折算,与大陆福建等 地的地租交纳方式差异较大;三、由于经济及耕作技术上的优势,汉民承耕、承租番民的土 地,经过若干年的产权更换交易之后,往往反客为主,番民的地主身份日益弱化,而汉民逐 渐成为土地的实际主人;四、在清代台湾汉番土地交易中,番民一方以女性出头签订契约的 现象比较突出,这与福建内地等汉民区域的习惯大相径庭。 关键词:清代台湾  汉民番民  土地交易  特点 在清代台湾的汉民与番民(20世纪被称为“平埔族”)关系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土地的交易关系。 “平埔族”人属于原住民,在他们原有的活动范围内,其土地、山林等自然不动产归属于他们,应该是 天经地义的。 但是当明清以来福建等沿海居民大量移居台湾之后,政治、社会环境的变化,汉民从沿 海到山区垦殖活动的日益加强,都逐渐深化了汉民与番民、政府与汉民番民的多重关系。 于是,这种 复杂的社会关系体现在土地的交易关系上,就不能不呈现出一些与内陆福建等地同时期所不相同的 社会经济特点。 下面,我们就对某些带有普遍性特点的土地交易现象进行初步的分析。 一 清代番社的土地归属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由各番社的通事、土目等土官所掌控。 这种 土地的地租收入,既要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额的丁口税,还要维持番社日常的行政、守隘经费和上下应 酬打点,同时还要拨出一部分,作为番社内众番的生活补助。 当然,通事、土目及其亲属的生活费用 开支取之于这部分的地租收入也是在所难免。 另一种的土地归属,是由各番户私家所拥有。 各番户 或自己耕种,或租佃给外来的汉民,收取地租作为生活的来源。 但无论是上述的哪一种土地归属形 式,由于早先的番民不擅长于农业粮食的耕作,甚至根本不会耕作,所以,番社的大部分土地,必须租 佃给外来的汉民。 与福建等内地情景不同的是,内陆各地的农村土地租佃关系,租佃双方大多是相互熟悉,甚至是 同乡、同村的同乡族中人,因此在土地的交易及其租佃中,关系相对稳定,赖租、卷租弃耕逃跑等突发 的事件较少发生。 因此到了明清时期,特别是清代时期,福建等内陆地区租佃关系中的“押租”现象, 已经比较稀少。 所谓“押租”,就是当田主把自家土地租佃给某佃农时,佃农必须先交纳一定数量的 押金,以确保日后佃户按照租佃合约如期如数交纳田租。 一旦佃户出现赖租、抗租的情况,田主即可 ∗ [作者简介]  陈支平,厦门大学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厦门,361005。 ·6 · 契约文书所反映清代台湾民番土地交易的四个特点 没收该押金。 如果佃户按约交纳田租,一旦退佃,田主必须把押金退还佃户。 “押租”制一般出现在 租佃制度的早期阶段,以及租佃双方关系不太稳定的情形下。 清代台湾民番之间的土地交易关系,正是在一种社会秩序不太稳定的情况下产生的。 因此之 故,在福建等内地省份租佃关系中“押租”现象日益减少的趋势下,台湾民番土地交易租佃关系中“押 租”现象,却比内地省份而言相对普遍。 这就是在清代台湾民番土地交易契约文书中屡屡出现的“碛 底银”、“碛地银”或“埔底银”等等。 在此我们先举两份契约如下为例。 1 乾隆二十八年(1763)林振约贌耕字 立贌字人林振岳,今因乏田耕作,前来问到敦通事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朴仔篱口,四址分 明,并带茅屋一座,搭水牛牳带仔大小共五只,前付耕人牧伙,并搭有家物,亦付耕人使用。 另单 载明当日三面言定耕人备出碛底银一百员正。 递年实纳租粟一百六十五石,早季纳清油谷一百 石,冬季纳杯粟六十五石正。 其租粟不论丰荒,并无加减,务要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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