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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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

PAGE PAGE 234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 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农委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经管站)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站长、站长、主管经管工作副主任、委主任办公会(主任、副主任、副调研员)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十三条规定:“村集体所有的企业、农业机械、机动地、林地、草原、渔塘、果园等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效益的原则,禁止仗权压低指标发包、租赁。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并把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纳入合同。”第十四条规定:“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合理确定承包款或租金。集体资产承包经营者或租赁经营者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承包款或租金。”第十五条规定:“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于固定资产的重置更新。”第十六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必须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由县(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三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开支审批手续,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禁止截留、挪用、拖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单位主要干部离任、年终收益分配,应当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侵占集体固定资产的,应当返还资产,不能返还的,应当作价赔偿;损坏或丢失集体产品、物资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仗权压低指标发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合同无效,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时交纳承包款、租金或不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进行资产评估和资产审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任者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截留集体资金的,应限期归还;挪用集体资金半年以内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归还,并处以挪用集体资金数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拖欠集体资金的,应当限期归还;有偿还能力而不还款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单位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附件2: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法规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经管站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经站长审核后报市农委主管副主任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经管站承办人A组织不少于3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经管站副站长审核,并提交站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经站长签批后送法规科审查。 (三)审查 法规科对经管站报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有科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经管站。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经管站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法规科审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经管站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违法行为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经管站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经管站承办人A所起草的告知书经法规科审核后,由经管站报主管副主任审批(主管副主任无法审批时,由农委主任指定其他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经管站制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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