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设备监造管理制度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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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设备监造管理制度指导意见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基建项目 设备监造管理制度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电力)基建工程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制造水平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国投电力独资、控股(含间接控股)的火电、风电以及光伏发电(含新建、扩建、改建) 等基建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国投电力基建管理部是基建项目设备监造工作的监督部门。 一、负责设备监造工作的监督。 二、负责主要设备的招标工作的监督。 三、负责监督设备监造单位的招标工作。 四、监督项目公司对设备监造工作到位情况。 五、采取不定期的抽查方式,监督监造工作。 第四条 项目公司是工程的责任主体,对基本建设工程设备监造工作负全面责任。 一、负责经过招标选择具有一定资质的设备监造单位。 二、为了加强各有关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确保设备监造工作有序开展,保证设备出厂质量符合标准要求,项目公司应根据设备生产情况,负责组织监造单位举行不定期的会议,研究有关设备监造的进度、质量等问题。 三、项目公司对设备监造合同和技术协议的详细内容享有知情权,并且根据工程需要有权要求增加设备监造内容。。 四、项目公司有权对设备监造工作采取不定期的检查。 五、负责设备质量监造的监督工作,并根据需要参加部分设备的工厂检验和试验。 六、对设备质量监造的工作负全责,负责搜集、汇总和编制设备质量控制计划。 七、负责设备监造过程中的信息传递,如“设备监造简报”“质量控制计划”等。 第五条 设备监造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与制造厂签定“产品质量计划安排表”和“质量监造实施表”(包括制造厂外包外购产品)。 二、按照制造厂通知,及时组织并派出或委托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按计划对合同产品进行监造工作,并对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做详细记录,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公司,并根据合同条款提出返修和更换建议。 三、负责并定期向项目公司汇报设备生产质量、生产进度计划、设备交付计划等。 四、对重要工序、部位的生产计划,现场监造人员要提前向项目公司汇报,要求项目公司派员参加该项目的监造验收工作,以利保证设备的制造质量。 五、监造单位应与制造厂家密切联系,掌握制造进度、把好设备现场见证关、文件见证关;结合工程进度、及时与制造厂修订设备监造计划,保证设备监造工作有序进行。 六、监造单位应以设备订货合同、技术协议书、设备监造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做好设备监造工作。重点对省煤器、水冷壁、过热器、再热器及联箱、管道、容器内遗留物的监督。 七、监造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将认为监造人员放弃监造,项目公司将追究监造单位的责任并承担赔偿损失。 第六条 制造厂的责任: 一、制造厂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设备的制造质量全面负责。 二、按照设备订货合同和设备监造合同或协议的约定积极配合监造单位人员开展监造工作,主动介绍情况,及时提供监造所需查阅的图纸、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三、在制造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根据合同、技术协议和技术标准进行返修或更换,发现和处理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即时通知项目公司,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制造主管部门并抄送设备采购单位。 四、按合同要求,定时向采购单位交货。 五、重点对省煤器、水冷壁、过热器、再热器及联箱、管道、容器内遗留物的检查。 第三章 设备监造工作控制程序 第七条 由项目公司与制造厂签订设备订货合同,项目公司与监造单位签订设备监造合同。 第八条 设备监造合同的签订 一、项目公司根据工程的需要,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设备质量监造工作,并将监造单位的相关资料报国投电力基建管理部备案。 二、《设备监造合同》签订前国投电力基建管理部参加合同签定活动。 第九条 设备监造的实施 一、质量监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设备合同、技术协议书进行,由设备采购单位或监造单位在保证工程需要的前提下与制造厂商定的监造计划进行。 二、监造单位要派专业技术人员常驻制造厂家了解设备制造情况,并对合同产品关键部套、关键工序的制造质量实施跟踪监督与检查。特别对省煤器、水冷壁、过热器、再热器及联箱、管道、容器内遗留物的检查。 三、监造的主要项目和内容按附表执行,具体实施监造的内容,由设备制造厂家与监造单位和项目公司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确定。 四、制造厂对被派驻现场的技术监造人员予以配合,主动提供方便,免费提供监造所需的图纸、资料、标准、记录等文件。制造厂生产计划进度如有变动,应事先通知项目公司、监造单位,在取得同意后改变监造计划。 五、监造人员在监造中若发现有重大缺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厂、项目公司,并上报制造厂的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通报上述有关单位。 六、监造人员根据监造项目的结果及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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