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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 江西财经大学MB

江西财经大学MBA学院 陈 荣 教授 我国现行流转税,将所有的商品劳务流转额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商品流转额和部分的劳务流转额(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课征增值税;另一部分为劳务流转额和部分商品流转额(不动产和无形自产),课征营业税。然后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又选择一部分消费品课征消费税。 与其他流转税相比较,消费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征税范围的选择性。消费税并不是对所有消费品征税,而是对选择的一些特定的消费品征税。 (二)征税环节的单一性。消费税实行价内税,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种不再征收消费税。但下列例外: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税。 (三)征税方法的多样性或灵活性。消费税既有从价定率征税,又有从量定额征税,还有复合计税方法。 一、征税范围(税目)与税率 1.征税范围(税目) (1)对人类健康、社会环境有影响的: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 (2)非生活必需品: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3)高档消费品: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游艇; (4)不可再生的石油类资源:成品油; (5)环境保护: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6)具财政意义的:汽车轮胎。 即: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14种应税消费品。 2.税率 (1)消费税的税率有三种形式:从价征税的比例税率、从量征税的定额税率(或称单位税额)、既从价又从量的复合计税。 (2)在应税消费品中,黄酒、啤酒、成品油适用从量征税的定额税率(或称单位税额);白酒、卷烟适用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其他应税消费品一律适用从价征税的比例税率。 二、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由于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也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所以,只要是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确定消费税的销售额与确定增值税的销售额的有关规定基本是一致的。 2.从量计征 采用从量征税方法的黄酒、啤酒、产品油等,其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而不是销售额。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①销售的,为销售数量;②自产自用的,为移送使用数量;③委托加工的,为收回的数量;④进口的,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3.复合计征 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应税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4.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计税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格确定。核定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56%) 不进入省和省以上烟草交易场所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没有调拨价格的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2009.5) 1.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 (1)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 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 (2)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①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②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3)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 2.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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