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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求职过程中的权益维护
明明白白就业 ——毕业生求职过程中的权益维护 云南师大外语学院 杜敏菊 主要内容 一、求职过程中常见的侵权违法行为 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签订 三、违约责任与劳动争议 四、社会保险的有关知识 一、求职过程中常见的侵权违法行为 1.收取求职者财物或要求求职者提供担保 2.侵犯求职者的隐私权 3.隐瞒或虚构工作信息 4.不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5.滥用“试用期” 6.随意“炒鱿鱼” 7.乱收“违约金” 8.拒绝履行社会保险义务 1.收取求职者财物或要求求职者提供担保 为谋取钱财,采用招聘途径,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等; 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学位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等)作为担保。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 案例1 小许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向小许收取2万元,其开具的收据中列明此款项的名目为“风险抵押金”。 分析: 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及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在聘用劳动者或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货币或实物等作为抵押或担保,以此作为挟制劳动者的一种手段。 以任何形式扣押劳动者的财物或证件都是违法行为。 2.侵犯求职者的隐私权 询问于工作无关的个人信息,如询问女性求职者是否有生育计划等; 除国家法律规定的部份特殊职业外,强行要求求职者检查乙肝血清学指标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案例2 小徐到某企业应聘行政助理一职。通过面试后,用人单位要求徐他进行体检,并且明确指出要进行乙肝五项的检查。后该生因体检查出为“小三阳”患者而被拒在门外。小徐心中充满委屈和无奈,他不知道该怎样解决此问题,想向单位讨个说法吧,又怕公布真相后不仅失去工作还会受到别人的非议,只能默默地承受压力。 分析: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本案中,小徐应聘的是某企业的行政助理一职,很显然此工作并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的范围之内,该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更不应该以此为由拒绝录用。 此种情况一经发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求职者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隐瞒或虚构工作信息 隐瞒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职业危险; 隐瞒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安全生状况等; 夸大福利待遇、虚高工资酬劳。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案例3 小王看到某公司的招聘广告,称高薪聘请办公室主任,工作环境幽雅,底薪200元,完成规定的任务量后可领取高额提成。小王随即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上班后,小王才发现工作内容其实为推销盗版图书,每天起早贪黑奔波于城市每个角落,一个月下来根本完成不了工作任务,只能领到200元工资,而所谓的公司在二个月后也被警方查封了。 分析: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不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以各种理由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案例4 小张毕业后任职于某公司。按该公司规定,新进人员必须试用一年之后才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分析: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 5.滥用“试用期” 不按规定在“试用期”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试用期”等于“白用期”,使求职者成为廉价劳动力。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案例5 小王新入职某贸易公司,公司为考察小王的工作能力,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间月薪500元,期间公司不为小王办理一切社会保险。三个月试用期满,如果小王能够为公司带来新的订单,公司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三个月试用期小王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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