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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经济法调控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经济法调控 摘要: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不容乐观,直接导致近年来出口受阻,农产品因质量问题被拒收、扣留、退货、索赔、停止贸易的现象时有发生。即使是普通民众,当我们走进农贸市场,面对各种农产品,我们似乎总在担心农药是否过量?卫生是否合格?这也使我们不得不去反思,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完善措施。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贸市场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经济法调控理念的不足 市场经济中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进行必要的干预是一个具有共识的选择。当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干预中的效能低下、权限滥用,以及市场诚信缺失等屡发议论的时候,也许也是需要正视我们研究视角偏差的时候,经济法这个具有特殊价值的法律部门应予以重视起来。 经济法在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同时,也需要维护社会经济总体利益。经济法在保护个人安全和效率的同时,也维护着整个社会的安全效率。因此,经济法站在更高的角度来审视市场管理中的问题,它不是单纯的规制,而更多是一种调节,其经济安全、自由、民主、公平、秩序的价值理念与传统的法律部门相比,视野更开阔,更具现代性。 我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经济法调整上思考很少,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多是一种对现实问题的简单的、应急回应,这就导致了我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上的政策、立法更多是一种阶段性的、带有利益博弈色彩的治理。在具体制度上,往往是靠传达文件或者简单的行政性的规定来达到质量安全管理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缺乏长效机制,政府加大管理,农产品质量好一些,政府稍微放松,农产品质量又回复原状,节假日制度的农产品质量往往好于平时,农产品的市场准入、产品质量标准等存在多不足和缺陷,使农产品国际出口大大折扣,制约农业发展。 在立法上,一些学者看到了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应纳入经济法的研究范围,但是无论从整体构建的制度措施,还是最后的责任承担,其研究思路总是在行政法的框架下徘徊,以至于在研究中回避了法律部门调整的先决问题,过多体现出一种立法中的“实用主义”倾向。虽然都认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问题,但是相比于其他立法来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经济法体系化研究仍然很落后,总是通过行政法规的修修补补来完成,我们的公共利益维护总是在我国特殊国情及利益博弈中被蚕食。经济法立法理念在我国这个习惯运用行政法、民法进行市场经济法律调控的国家,存在着严重的不足。 二、经济法视野下的政府角色定位 现代管理理念的引入,使得现代政府不再单一的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实现单一向度的管理;而是通过协商、引导、增JJu透明度、提供服务、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经济法对政府职能的多角度思考更适应解决政府能力有限性的难题,并会引导政府在其特定领域发挥作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带有社会公共性,其性质决定了政府必须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与行政法相比,虽然经济法中也有政府这一主体,政府也需要建立相应的专业质量管理机构。我国长期以来的行政权概念范围太大,而现代社会对行政机关限权的现状表明,行政机关必须缩小其权力干预领域,权力配置划分出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权力,其中的权力性质不属于行政权,而是经济法中经济管理权、调节权。具体表现为由相应公共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帮助生产者获得质量水平的提高和管理方法,协助政府进行公共管理:决定相关产品的召回,防范公共危险性事件的发生;对质量改善提出建议,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布,将资料信息传递给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追究。 三、WTO规则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世贸组织(WTO)认可的国际食法典委员会(CAC)~J定的食品法典,是各国进行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以及国际食品贸易的重要依据,采用了国际食品法典,就被认为是与世贸组织的贸易技术壁协定(TBT)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的要求一致。作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TBT和SPS等WTO协定已成为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尚存在问题,难以达到国际市场安全控制标准,每年造成的损失近百亿元人民币。另外据专家估汁,我国产品质量实际水平落后发达国家l0-2O年。仅就德国为例,目前应用的工业标准约有15800种,大多数等同于国际标准;而我国技术标准约有70%-80%{~于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而且我国标准体系混乱,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专业标准及企业标准,名目多、水平低下,难与国际水平接轨。这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表现尤为突出。联合国食物与农业组织迄今已公布了有关农业在食品中的最大限制标准共2500项,我国直到2001年,农业部才出台了无公害农产品的行业标淮,而其中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中仅涉及62种化学污染物。 因此目前修改和健全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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